安徽一名施工班长变卖公司财物189万余元
余某是合肥市某集团一子公司的施工班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公司同事,以虚报多领的方式将公司财物拿出去变卖。短短两年内,余某竟卖掉了公司189万余元的财物。2月14日上午,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在该集团综合楼一会议室,对此案公开宣判,以贪污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余某的两个同事周某和黄某,也因犯贪污罪各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收购废品的王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2年,缓刑3年。余某的上百名同事也参与了整个宣判的过程。 施工班长变卖公司财物189万余元 余某,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是合肥市某集团子公司合肥万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员,2008年起担任该公司项目五部一个施工班班长。 2008年5月至2010年7月,余某在担任施工员、班长期间,在带领班组实施公司安排的施工项目中,利用办理领取工程材料手续、使用保管工程材料等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多领等手段,从公司领取各种型号的钢塑管、PPR管等材料,被其非法占为己有,并进行销赃。 2010年春节至2010年7月,余某与该公司员工周某、黄某相互勾结,由余某采取虚报多领等手段,从公司领取表前阀8429只和表后阀8423只,周某驾驶该公司车辆将上述表前阀和表后阀运出,黄某予以协助搬运,并联系合肥市瑶海区四号门附近经营废品收购站的王某,以表前阀和表后阀一套7元的价格向其销赃,先后七八次将上述表前阀和表后阀全部销赃给王某。余某每次给周某、黄某各400元左右的好处费。 经鉴定,余某共非法占有材料价值人民币189万余元;周某、黄某非法占有材料价值25万余元。 公司管理混乱让他有机可乘 此案在2011年12月1日上午进行了审理。在庭审中,谈到犯罪动机时,余某说:“当时公司管理很混乱,我才会这样。” 余某还称,按照规定,领取工程材料必须由他领取,但实际情况是,只要有工程材料的领料单,谁都可以领取材料;他的作案手段是将材料在工地上转换,用未完工的工程领取材料,用已完工的工程冲账。然后,他把这些材料分多次交由周某、黄某运到废品收购站当废品卖掉。 余某和他的两个同事在庭审中还交待,原本价值15元的一套表阀只卖7元,原本价值数百元的钢塑管、PPR管只卖100元左右。“当时我是按废品的价格收购的。”涉嫌收赃的王某也说。 案发后,余某主动出资从王某处回购表前阀和表后阀,并与周某、黄某、王某共同退赔该公司全部表前阀和表后阀及部分其他材料,共价值274623.88元,已被该公司领回。 之后,四人均主动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 主犯因犯贪污罪获刑10年半 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周某、黄某身为万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余某为主犯,周某、黄某为从犯;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2月14日上午,瑶海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上述判决,并且把宣判地点选在了余某被抓前所在集团的综合楼会议室,并且集团还安排了上百名员工前去听审。 为什么会采取这样的宣判方式呢?据瑶海区法院刑庭庭长杨联文介绍,余某所在公司在管理上出现了问题,才导致余某等三人侵吞国家财产。 “法院通过这种宣判方式,一是可以使公司防微杜渐,防止类似事情发生;二是教育广大职工自觉遵守法纪,服从企业管理。”杨联文说,“同时,也震慑那些有犯罪企图的人,特别是国有企业的一些职工,让他们早日悬崖勒马,不要再重蹈覆辙,走上犯罪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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