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建筑市场检查走上规范化轨道
为规范和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进一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下发了《湖北省建筑市场检查实施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导则》明确,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具有市场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实施检查,编制建筑市场检查计划、方案。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所辖县市区开展的检查过程进行指导、督察,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和分析,接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导则》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建筑市场检查的社会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信箱,落实受理、处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政府信息的公开制度,规范建筑业监督管理、政策服务等相关信息的公开发布,为建设工程领域的信息查询、政策咨询及社会监督提供便利和服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须指派两名以上持有效执法证件人员同时对检查对象实施检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保守国家机密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必须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事或参与和监督检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导则》对建筑市场检查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并明确了检查方式与程序。建筑市场检查方式将包括定期检查、日常巡查和专项稽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定期检查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具体组织,定期检查分自查、抽查和总结三个阶段进行。日常巡查以随机抽检为主,将针对建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阶段性建筑市场检查工作的重点,或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参与单位的业绩、诚信、能力和工程项目的形象进度、施工环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依法授权委托有建筑市场管理职能的机构实施频次、力度差异化执法检查。巡查应将现场检查与事后资料收集相结合,并记录存档。 《导则》还规定了检查结果的处理方式。依法需要实行吊销或撤回许可证(资质、资格证)行政处罚时,应当报告许可证(资质、资格证)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处罚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者省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统一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函告和联系。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各方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以下达《执法建议书》的形式,责成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相关责任主体整改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直接依法进行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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