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规认定24种串通投标行为
◇在投标人方面,由同一人或分别由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开标等10种行为被认定为串标 ◇在评标委员会方面,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等7种行为被认定为串标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行为,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近日会同省监察厅制订了《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串通投标行为的概念、表现形式、认定程序及处理方式等作了具体规定。《办法》于本月起施行。 《办法》规定,传统投标行为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相互串通招标投标事项,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办法》明确了由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后认定的24种串通投标行为。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方面,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投标文件内容(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等7种行为被认定为串标;在投标人方面,由同一人或分别由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开标等10种行为被认定为串标;在评标委员会方面,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等7种行为被认定为串标。《办法》同时规定,串通投标行为应由招投标监管机构依据该《办法》进行初步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后,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监察部门核准认定。 《办法》规定,评标结束后认定为串通投标的,已取得中标资格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已经发出中标通知书的,中标结果无效;招标人在未参与串通投标的中标候选人中依序递补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参与串通投标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相关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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