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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口建筑工程新规:居住类建筑的层高不得大于3.3米

2013-8-29 12:44|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62| 评论: 0

摘要:   近日,记者从海口市规划局获悉,为规范规划建筑设计和开发建设行为,明确建设项目设计、审批阶段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以来,《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定》(简称《补充规定》)出 ...

  近日,记者从海口市规划局获悉,为规范规划建筑设计和开发建设行为,明确建设项目设计、审批阶段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以来,《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定》(简称《补充规定》)出台。

  根据《补充规定》,建筑物阳台、入户阳台、空中花园和露台的覆盖部分进深不大于2.4米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超出2.4米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突出外墙的飘窗窗台高度不小于0.3米,且突出结构外围不大于0.5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窗台高度小于0.3米,或者突出结构外围尺寸大于0.5米的,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补充规定》要求,居住类建筑(包括公寓、排屋、别墅等)层高一般不得大于3.3米,办公类建筑(含写字楼)层高一般不得大于4.8米,商业类建筑(含酒店和商业用房)层高一般不得大于5.1米。若大于以上标准,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

  据悉,即日起,原2010年10月19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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