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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运城向拖欠建筑业农民工工资行为亮剑

2013-8-29 12:42|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06| 评论: 0

摘要:    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 政府牵头坚决严查   日前,记者从山西省运城市集中清理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工作会议上获悉,针对近期农民工讨薪案件频发的问题,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局、住房 ...

  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 政府牵头坚决严查

  日前,记者从山西省运城市集中清理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工作会议上获悉,针对近期农民工讨薪案件频发的问题,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部门决定于今年11月21日至明年1月10日开展集中清理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并建立预防和解决此类问题的长效机制。

  近期,山西省运城市连续发生了几起建筑领域农民工因拖欠工资上访事件,解决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成为当前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运城市政府成立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清理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

  其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人员,对在建工程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集中进行排查;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进行排查汇总;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保障情况进行排查汇总;城建、规划、国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建设项目相关手续进行检查。

  对存在违规审批、违规开工建设行为的项目,运城市政府统一进行处理,要求其停业整顿。对停业整顿的建筑项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制订工资支付方案,保障农民工放心撤离项目施工现场。供电、供水部门要采取停电、停水应急措施,确保不出现私自开工现象。

  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政府或政府部门工程项目,本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的整理、汇总、清偿工作,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对因工程款支付不到位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建设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立即还款,先行垫付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被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对建设单位不具备垫付能力的项目,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取资产变现等措施筹措资金,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未及时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未及时清偿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再次进入运城市建筑施工市场,取消其在运城市建筑领域的投标资格,并向社会公布;对被公布停业、限制权限、取消资格的企业,政府部门应严格按照要求予以惩处。

  在清理拖欠工资专项行动中,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时必须选择有资质的企业,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承包工程的农民工负总责,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施工发包、承包双方要依法签订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企业在该市从事建筑劳务分包的须交纳工资保证金。发包企业要严格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认可的市场准入企业名单进行招投标、分包,否则由发包企业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等社会保障责任。严禁无用工资质的小包工头分包工程、代领工资、以农民工名义带头信访或闹事等,否则一律将其行为视为扰乱公共秩序,由公安部门处理。

  运城市提出,今后要逐步完善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范围由建筑领域扩大到铁路、交通、水利等其他基础建设领域。积极探索施工企业将建设项目工程预算中的劳务费单独列入账户管理,防止出现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工资情况不清造成的监管难问题;探索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劳务费中的农民工工资打入农民工银行账户,防止层层拨付产生工资拖欠问题;推行施工现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健全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制度;对未提供工资保证金的企业,一律不得为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严格实行重大案件通报制度,对重大案件和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主动向媒体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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