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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3-8-29 12:35|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98| 评论: 0

摘要:   安徽省建设厅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提高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通知,明确了目标并提出 ...

  安徽省建设厅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提高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通知,明确了目标并提出了要求。

  通知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和皖政[2010]89号文件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强化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依靠科技进步和信息化,创新和转变建筑安全监管方式,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夯实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全面推行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现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通知明确任务目标,切实加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企业领导带班制度、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考勤制度、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及规程,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形成以施工企业自我约束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强化执法检查,落实“一岗双责”、目标考核、“打非治违”等监管职责;依靠科技进步,转变建筑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实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查处公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把“抓大隐患、防大事故,降低事故总量”作为主要工作目标。到2015年,安徽省百亿元建筑业增加值死亡率控制在全国平均水平以下,杜绝重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总量,实现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全面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所有建筑施工现场全部达标,其中,优良率达到70%以上。

  通知强调,实行更加严格的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导致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由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安徽省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责任,收回个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按上限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其企业资质进行降级;同时要追究建筑工程项目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对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安徽省内各市要把查处结果及时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并向社会公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并在国家规定的事故调查处理期限内,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凡发生一般事故的施工企业和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的名单,除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省招投标网站上公告外,还将在省级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对于发生3人及以上较大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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