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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对保障房建设管理行为赏罚分明

2013-8-29 12:37|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58| 评论: 0

摘要:   在8月30日召开的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推进会上,公布了该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奖励和建设管理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依据奖励办法,陕西省政府将拿出2亿元,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表现突出的市县 ...

  在8月30日召开的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推进会上,公布了该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奖励和建设管理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依据奖励办法,陕西省政府将拿出2亿元,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表现突出的市县进行考核奖励,对市一级奖金最高为5000万元,最低为1000万元;对获得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十佳县区”,各奖励600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市县配套资金和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不得用于购买小汽车、发放个人奖金等方面。

  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各设区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向政府负责人问责: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建设规划、年度计划的;未按目标任务落实建设用地、建设资金的;年度目标建设管理任务部署不及时、责任不落实、监督检查不到位、任务未完成的;对违规问题瞒报、漏报,有案不查或查处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违反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凡存在违规列入项目投资计划,多报少建,擅自变更的;擅自改变用地用途的;未按规定拨付、使用、管理专项资金的;未按规定减免税费的;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不力,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违反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将存在产权争议、质量安全隐患或不符合保障标准的房屋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未按规定程序审查保障对象,指定供应对象,擅自改变分配对象和轮候次序的;未按规定公开房源信息、分配过程、分配结果,造成非保障对象占用保障性住房或骗取补贴等问题的行为,将追究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职能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者予以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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