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建筑业劳务用工实名管理
摘要: 记者从天津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已审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提出建筑业劳务用工实行实名管理,劳务用工单位应当核实聘用建筑业劳务人员身份, ...
记者从天津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已审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提出建筑业劳务用工实行实名管理,劳务用工单位应当核实聘用建筑业劳务人员身份,并建立用工档案,如实记录建筑业劳务用工情况。 《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对其所承包工程的建筑业劳务用工活动负总责,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或者专职人员进行管理服务。建筑业劳务用工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建筑业劳务人员工资,双方也可以约定按日支付,不得截留、克扣。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按建设项目开设建筑业劳务用工工资预储账户,用于支付该项目劳务用工工资。 根据《条例》,聘用单位未对建筑业劳务用工实行实名管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筑业劳务用工单位截留、克扣劳务用工工资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截留、克扣工资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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