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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规范建设工程各类保证金管理

2013-8-29 12:07|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54| 评论: 0

摘要:   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外,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设立针对施工企业的其他保证金。工程项目业主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业主,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都不得巧立名目 ...

  “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外,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设立针对施工企业的其他保证金。工程项目业主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业主,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都不得巧立名目,向施工企业收取其他保证金。”日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就规范建设工程各类保证金管理发布指导意见。

  近年来,各地积极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普遍建立和健全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各项保证金制度,对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推进市场现场联动、保障建设工程顺利实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部分地方和项目业主以强化工程现场管理为由,还设立了名目繁多的其他各类保证金,如诚信保证金、安全生产保证金、工期保证金、创优夺杯保证金等,给施工企业带来了沉重的资金压力,增加了企业成本,阻碍了企业的健康发展。为此,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若干指导意见,规范建设工程各类保证金管理,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指导意见提出,要严格保证金设立。除国家和浙江省政府规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外,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设立针对施工企业的其他保证金。工程项目业主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业主,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都不得巧立名目,向施工企业收取其他保证金。

  指导意见指出,各地、各部门要在强化建筑市场监管的同时,着力优化各项保证金制度,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对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对于投标保证金,指导意见提出,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投标保证金交纳的时间应为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有效期不得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提倡采用银行保函并应集中管理。对在本地区经营时间较长和信用较好的施工企业,可以实行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施工企业一次性在指定银行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本年度内投标不需要再交纳投标保证金。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还对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如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要求各地针对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借鉴宁波市的先进经验,实施设区市内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筹管理。施工企业在设区市内任一县(市)、区办理相关了手续,在设区市行政区域内均有效,无须重复交纳相关费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提倡采用银行提供的保函和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证保险函等方式。同时,各地要根据企业工资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结合企业信用状况,实行动态浮动管理。

  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业主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业主的行为监管,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的审查,坚决制止其利用市场不平等地位,强制要求施工企业交纳各类额外保证金、变相垫付工程款的行为。对存在违规行为的项目业主除依法查处外,要将其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向社会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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