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城乡规划条例征民意:改建筑物用途须业主同意
5月30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河北人大网站(www.hbrd.net)全文公布了《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如果您对《条例(草案)》有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发送电子邮件、寄送信件等方式提出来。意见征集截止日期是2011年6月30日。 社会各界人士可将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发送至fgzj@hbrd.net,也可将意见寄送至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北大街38号,邮编050051,信封上请注明“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改变建筑物用途,须征得所有业主同意 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满足建筑安全、环境、交通、相邻关系等方面的要求,并征得包括全体业主在内的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后,报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审批。 如果违反该条规定,相关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强制改正,所需费用由有关违法当事人承担。 擅自改变建筑物色彩,最高罚3万 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形式、色彩、材质等。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审批。 否则,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强制改正,所需费用由有关违法当事人承担。 居民住宅建筑规划应公示 草案规定:属于居民住宅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预售、销售场所公示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明确同步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序;公布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时,还应当标明产权不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服务设施。 违反该规定的,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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