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未经人防部门参与审批民用建筑不许施工
未经人防部门参与审批民用建筑不许施工 记者5月30日从海南省四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获悉,截至2010年底,海南省省本级及国家级重点人防城市人防指挥所基本建成,通信警报系统不断完善,人防工程建设面积不断增加。但仍存在人防工程建设整体滞后,部分市县未依法征缴易地建设费等弊端。为此,今后海南省将重点加强人防工程建设,未经人防部门参与审批的民用建筑项目,规划部门不得给予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给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等。 据了解,截至2010年底,全省共安装防空警报409部,人防工程总面积99.8万平方米;累计收取易地建设费3.5亿元。目前,我省已形成多种通信手段的保障体系。全省县城以上城镇全部安装了防空警报设施,国家级重点人防城市警报率、鸣响率均达100%。海口和三亚还可同步利用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等手段发布警报信息。 目前,海南省人防工程建设整体滞后。目前,我省省级人防重点城市和一般人防城市中,仅琼海建成一个50多平方米的简易地面指挥所,其余市县尚未建设人防指挥所。除海口三亚外,16市县至今未结合民用建筑建设人防工程,人均掩蔽面积为零,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人均1平方米掩蔽面积标准。在人防疏散地建设方面,目前仅三亚建了人防疏散地,包括海口在内的17市县还是空白。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工作委员会经过调研后提出,要把人防办列入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有条件省级重点城市要进一步加强大型平战结合人防工程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未按要求存工资保证金 建筑企业不许施工 5月30日,《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草案)》提请省四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二次审议。草案提出,对于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的行业企业拒不存储工资保证金的,相关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保障农民工工资不被拖欠。 草案提出,本省对建筑、交通运输、水利水电等行业的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工程项目法人和施工企业应当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按一定比例存储工资保证金,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的,相关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用人单位发生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被责令限期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省政府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其他行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劳动者报酬,先行垫付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草案提出,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行政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以及法律服务机构,可以依法支持和帮助被拖欠或者被克扣工资的劳动者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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