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Ralls公司触碰美国能源领域“底线”
7月8日,第五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S&ED)在美国华盛顿开幕,戏剧性的是,7月10日,恰逢三一集团(以下简称“三一”)起诉美国总统奥巴马及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一案在哥伦比亚特区法院开庭。 三一起诉奥巴马和CFIUS,曾被国内学者称为“中国企业赢得国际话语权的一个重要突破”,表明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正走向成熟和理性,更加懂得运用国际经济规则和法律体系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从现实可能看,这场诉讼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结果,其期待的“希望得到公平对待”也许很难实现。 尽管主流舆论并不看好审判结果,但三一起诉奥巴马背后的细节仍然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根据媒体报道,在2011年7月,三一投资的Ralls公司在美国Ralls镇顺利建立风电场,一些来自其他国家的投资者在当地也投资了类似的项目。不到两年时间,三一的新项目被勒令限期撤资,当地的其他风电项目却运行如常。其中原因,究竟是媒体报道所说的“威胁国土安全”,还是无意中触碰到能源领域的投资底线? 两条“底线” 国土安全是三一诉讼案中被媒体提及最多的词汇。 2012年9月,美国总统奥巴马正是以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由,签发行政命令,禁止三一集团关联公司Ralls兴建4座风力发电场。因为“其中一个风场地处被视为极度敏感的无人机实验区内,其余的3个则接近该区域。” 这个敏感区域位于美国中部的俄勒冈州博德曼市,名为海军武器系统训练基地(NavalWeaponsSystemsTrainingFacility),区内驻扎着一个专门从事电子战的无人机机群。一家外媒曾指出,美国军方的担心可能是中国企业借风场之便,观察无人机飞行。 但三一集团副总经理、美国Ralls公司CEO吴佳梁表示,项目所在地没有任何标志说明是禁飞区,且其中已建成的Echo风场,由美国公民持有,且其中的风机并未受到类似指控。 除了国土安全,三一触碰的另一个底线是CFIUS的审查。 CFIUS由2007年《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修正的《国防生产法》第721条确立,职责是审查外国的合并收购和某些美国本土公司的合资。 据CFIUS称,Ralls在其收购四家风电场之前,没有按流程向其进行自愿申报。在Ralls于2012年6月申请审查后,CFIUS又建议,Ralls推迟施工直到审查结束。但出于种种原因,Ralls并未停工,这导致在外国投资委员会提出建议,以及美国总统下令Ralls剥离其风电场资产。 CFIUS对三一处罚的理由看似充分,但美国摩根路易斯律师事务所华盛顿特区分所的合伙人StephenPaulMahinka认为,CFIUS的审查申报至少存在两点漏洞:首先,对国家安全和关键基础设施的定义含糊不清,这导致企业并不确定申报的界限范围;第二,CFIUS给予企业的指导很少,其决定也相对缺乏透明度。 这或许是三一此次中枪的原因。如果此案能够得到公正审理和判决,或许能够对CFIUS过大的权力有所约束,使中国企业在对美投资时能够获得更加公正合理的待遇。 |
会员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