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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吴佳梁:美国CFIUS“强拆”就是场政治秀

2013-8-28 22:48|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43| 评论: 0

摘要:   10月18日,备受关注的三一重工状告美国总统奥巴马事情有了新进展。三一集团今日就风力发电项目在美受阻起诉奥巴马政府一事举行新闻发布会。   三一集团副总经理、Ralls公司首席执行官吴佳梁介绍整个事件的 ...

  10月18日,备受关注的“三一重工状告美国总统奥巴马”事情有了新进展。三一集团今日就风力发电项目在美受阻起诉奥巴马政府一事举行新闻发布会。

  三一集团副总经理、Ralls公司首席执行官吴佳梁介绍整个事件的过程,质疑“美国政府以国家安全为由,有不受任何司法管制的特权,就可以先砍头再说理由或者是砍了头也不说明任何理由”。怀疑其“到底是政治秀、官僚主义还是带有歧视性的或者戴有色眼镜看待来自中国的投资。”

  以下是吴佳梁讲话实录: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早上好!欢迎各位参加三一集团美国风电项目诉讼案媒体沟通会。相信今天到会的绝大多数记者对我们为什么在美国起诉CFIUS和奥巴马总统这个问题有着极其浓厚的兴趣。首先,我想对各位媒体朋友说明一点,尤其是来自美国的各大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特别希望通过你们向美国人民转达一点,我们之所以在美国土地上诉CFIUS、诉奥巴马总统,表明我们对美国的法制抱有充分的信心。同时,也因为三一过去没有、将来也不会做任何有损美国国家安全的事情。如果能够赢得这场诉讼,首先是美国法制的胜利,也将向世界昭示美国是一个只要是合法投资就能够得到美国宪法保护的国家,是一个可以让投资者放心投资的国家。

  下面我们将分成以下几部分对案子发生的背景、问题的来源、我们的诉求、事件可能的影响和我们的看法向各位做一个说明,再次谢谢各位的光临和倾听。

  第一部分,项目背景的相关情况说明。项目背景,项目地点与相关情况。

  ButterCreek项目位于美国俄勒冈州西南12英里处,有4个独立的风电组成,本项目预付金的项目共享,已获得并网协议、FAA等所有的合法手续。今年2月28日,美国Ralls公司与TernaUS签订资产收购合同,Ralls公司正式收购TernaUS公司的4个10兆资产,我们取得了项目建设融资,并开发与中国民营房地产企业就项目建成后的转让展开谈判。4月,项目公司与美国当地知名建筑商签订合同,由这个公司负责项目建设,我方作为项目监理,负责项目建设管理、进度协调等工作。

  已约定价格将项目资产转让给,在此期间美国与我们取得联系,希望将最背面的项目风场向南移,我们积极配合实施了南移,为此海军专门写了一封支持信,以协助我们拿到移动风场以后的各种许可,并对我们的配合表示感谢。

  6月14日告知三一,其已接到国防部通知,该项目受到CFIUS关注。Ralls集团根据规定对项目进行披露,要求我们提交报告,我们聘请了专业律师,并由6月28日提供了项目交易相关报告,7月11日召开项目听证会,7月25日CFIUS以国家安全为由要求我们立即停工、立即移走全部设备。第三,禁止任何人进入,只允许CFIUS同意的美国人进入移走设备。

  在我方得到禁令并试图将项目转让给美国人持有的美国公司以减少损失,8月2日CFIUS又颁布了临时禁令和修改令。追加了,一,该项目禁止使用三一设备,二该项目禁止转让直到所有设备移除完毕,且告知CFIUS买方信息10个工作日内未被CFIUS拒绝。

  大家看这个图,这里没有任何标志是军事区,看不到。这个绿色是已经建成的风场,其中有27台为丹麦的风机,区域内还有已经运行的风场。

  这是美国太平洋电力公司所有的电厂的规模,上表为已经接入到太平洋电力公司的项目。项目开工建设前得到了专业团队的确认,全部手续完整合法。

  第二部分,CFIUS调查与命令。CFIUS调查的起因至今我们也不知道究竟为什么CFIUS要要对Ralls的项目展开调查,7月11日我代表三一赴华盛顿参加了CFIUS的听证会,第一次听证会气氛非常友好,会后专业律师给我们的结论是会议召开很成功,会上也没有任何CFIUS官员提出让我们停止建设,只告诉我们很快会有一个结果。7月11日到25日之间,我们收到CFIUS发来的一个简单通知,要求风机上不能有任何标记,尤其只能用白色,我们当即表示服从要求,并马上对现有问题进行更改。7月25日CFIUS发布第一大命令,命令要求三一停止建设并撤出所有三一设备,命令没有禁止我们转让,我们理解是这个地区可能比较敏感,不能让中国公民持有该项目。在此期间我们试图将项目转让给美国公民持有的公司,以满足CFIUS要求。8月2日CFIUS发布第二大命令,命令除了第一次的全部内容之外,禁止我们转让项目,至此我们试图把项目转让给美国公民持有以摆脱困境的意图宣告失败,形成了2千多万美元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损失不计。在此期间我们曾多次试图与CFIUS沟通,希望理解我们的处境,给因CFIUS命令造成的损失予以合理赔偿,CFIUS以国家安全为由命令我们走人,却明确无任何赔偿。

  我不太懂CFIUS的逻辑,是不是美国政府以国家安全为由,有不受任何司法管制的特权就可以先砍头再说理由或者是砍了头也不说明任何理由,以我对美国司法的理解,美国司法最重要的原则是无罪推定,为把对中国人就变成有罪推定,就可以不要任何理由的下结论,就可以以国家安全为由违背美国宪法精神随意剥夺我们的财产。到目前为止最令我们感到困惑的是,在美国境内外商的合法投资和合法经营到底受不受到合法的保护,9月28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的命令,对Ralls造成的永久损害成为具有法理依据的法案。我们理解美国政府对国家安全的责任和担心,我们懂得作为企业公民有责任和义务服从国家需要,尤其是国家安全需要,为此我们多次提出我们的解决方案,就此完全服从CFIUS的要求,尽管其实粗暴的蛮横的不合理的歧视性的,我们的要求只是对Ralls对CFIUS造成的损失予以合理补偿。在总统令签发的最后一分钟我们都在仍在努力,但CFIUS告诉我们的只有一句话,走人,其他什么都没有。

  第三部分,看不懂的总统令,实际上就是CFIUS的命令。我们不知道到底是政治秀、官僚主义还是带有歧视性的或者戴有色眼镜看待来自中国的投资。第一,主观上我们没有任何妨碍美国国家安全的动机,三一到美国投资是长期行为,如果我们做任何损害美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是对自身利益的损害,我们有什么动机要做这件事情。第二,客观上我们自己无论如何也想不明白CFIUS也不给任何理由解释到底是什么会影响美国国家安全,这几架中国造的风车如果就能够影响美国国家安全,据公开信息未来中国十年的核电计划里边将主要采用西屋第三代WP3000核电技术,无论硬件、软件都来自美国,按照CFIUS的逻辑,那岂不是美国控制了中国几十座原子武器。据我了解即使来自法国的核电,控制部分就是他们的核心软件也是在美国生产的。按照CFIUS的逻辑,那中国国家的安全又有什么保证。

  我们可以看看命令的如下条文。总统令的第11章的第2条要求,限时拆除基础和所有在区域内的项目,整个项目的建设是给当地有名的老牌建筑商silvey,因此项目从地勘、到设计、原材料采购,再到施工,全部由他们完成,三一派出的监理也是美国公民,再没有任何一个中国人到过现场,我始终不明白的是,这几块由silvey建起来的混凝疙瘩难道就没有仪器可以检测出来。

  第二,命令三一员工不得进入项目区域。请各位看地图,这条项目区域里面有两条高速够路穿行而过。这样的命令意味着什么?是所有长中国面孔的人都不能在高速公路上走嘛,什么技术手段可以做到这一点,有什么理由可以禁止长中国面孔的人不走这个高速公路,这不是明显的种族歧视是什么,既然没有理由也没有任何有效手段,作出这种禁令假如有人真心要做点什么,何必花这么大代价去那里建一个风电厂,在逻辑上也完全说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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