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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撞伤人 “老赖”偷偷卖了它

2013-8-28 21:05|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36| 评论: 0

摘要:   2009年2月11日,26岁的巫山人瞿卫和人合伙买了一台汽车起重机,聘请龙某为驾驶员。同年8月,在去奉节揽活途中,龙某因操作不当,将王某等三个行人撞倒致伤。   2010年3月12日,巫山县法院判决由瞿卫等人赔 ...

  2009年2月11日,26岁的巫山人瞿卫和人合伙买了一台汽车起重机,聘请龙某为驾驶员。同年8月,在去奉节揽活途中,龙某因操作不当,将王某等三个行人撞倒致伤。

  2010年3月12日,巫山县法院判决由瞿卫等人赔偿受伤者损失共计322071元,之后瞿卫等人支付了赔偿款6万元,但剩余赔偿款就一直没有履行。去年12月,法院查封了瞿卫等人所有的汽车起重机,在没有支付完赔偿款以前,该起重机不得转让、出卖、损毁。

  可就在今年4月26日,巫山县法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发现,瞿卫已将被查封的起重机以36万元的价格卖掉了,买方已付给他购车款28万元。拿到卖车款后,瞿卫并未将此款用于支付赔偿款。当天,法院就依法对他执行了行政拘留。

  近日,巫山法院开庭审理了该院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庭审时,瞿卫对自己的行为很后悔,表示愿意赔钱,希望能从轻处罚。

  巫山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瞿卫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确有悔罪表现,判处他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文中人物系化名)

  相关法律条文: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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