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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南昌大厦”现象的法律分析

2013-8-28 08:37|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98| 评论: 0

简介:$(document).ready(function(){ $('.newContent img').attr('alt',"对“南昌大厦”现象的法律分析"); });   一个工作人员不足10人的南昌市政府驻南京办事处竟然要盖23层高楼,而且其中的大部分 ...

  一个工作人员不足10人的南昌市政府驻南京办事处竟然要盖23层高楼,而且其中的大部分房屋将被出租用于商业用途。难道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竟然对此熟视无睹?非也、非也,此种人们似乎司空见惯的现象实乃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有法却不依、执法亦不严、或者压根就是睁只眼、闭只眼,完全不执法的结果。

  早在1988年9月22日,针对党政机关、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楼堂馆所的基本建设行为,国务院就颁布实施了《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暂行条例”)。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建设总投资三千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国家计委每年七、八月份统一审查、平 衡、汇总后报国务院审批。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办公楼的建设标准按照国家计委关于行政办公楼建设标准的规定执行。

  根据1999年12月21日,原国家计委颁布实施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相关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前述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来确定。假设南昌市政府驻南京办事处的办公楼为一级办公用房[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则根据前述标准,一级办公用房的建设标准为: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5-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再假设南昌市政府驻南京办事处的编制定员为10人,那么其办公用房的建设面积约为260-30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0-190平方米,即使加上其他的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的面积,显然是用不着盖23层楼的。

  此外,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7年7月5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实施意见》,2007年5月22日,江苏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通知》,前述两个文件均强调应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相关规定来审批和建设党政机关的办公用房。那么为何在江西省委和省政府管辖下的南昌市政府驻南京办事处不用遵守上述法规的规定呢?

  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提高建设标准的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以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然而,法规有了,处罚措施也有了,“南昌大厦”现象却为何会屡禁不止、层出不穷呢?显然,相关主管建设项目审批、规划及施工的政府部门并未严格按上述暂行条例及其他已有的相关法规的规定来严格执法,明显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如此,何必有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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