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灰色地带需分类处理
最近国土部放出处理小产权房的风声,引起一些骚动,涉及的利益关系,不可谓不小。 按照我国的规定,商品住房用地属于国有土地范畴。农村集体土地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必须经过规划审批确认、政府征用土地、将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的步骤。由此,原则上,农村居民的住宅和城市商品住宅,土地权属严格区别开来。但在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尤其是近些年来,城市房价高企的原因,诱发农村集体单位也从事住房开发,越过政府审批征用和出让环节,直接向社会销售,被称为“小产权”。虽然“小产权”在购买时往往得不到银行贷款,但由于价格低的特点,还是有一定的市场的。 表面上看,好像问题很简单。但实际情况远远要复杂得多。问题的根源在与土地的农村集体所有和城市国家所有的“双轨制”上,加上城市化的扩散效应,形成了复杂的城郊灰色地带,往往“分不清、理还乱”。如果仅由部委下令“一刀切”,恐怕这事到最后要么是个“半吊子工程”,要么让很多人(农民或购房者)利益损失过大,引起不必要的麻烦。粗暴简单的工作方式,显然不适合处理这样的问题。 我认为,应首先分清楚几种情况: 一,属于农村居民的宅基地流转,应予适当的引导和留有一定的出口。在农村生活过的人都知道,农村居民内部的住房和宅基地转让,早就存在。最先是农村居民之间的自发转让,后来是农村居民对外的转让(城郊农户住房的出租或出售)。这种转让,以往有相当的法律空白。如果强行拆除,恐怕在很大程度上会损失农民兄弟的利益,与他们根深蒂固的自然朴素的财产意识相冲突。所以,建议对以宅基地、农户自居住宅的对外转让,可考虑予以确认和适当保护,并及时完善这方面或单独、或并轨处理的程序和利益分配规则。 二、对占用耕地开发的小产权房,查清后必须严厉处置,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但须处理好住房购买者的利益索赔问题。“十八亿亩红线”的问题,没有商量的余地,必须严刑峻法、以儆效尤。 三、对村集体大片开发小产权房项目的情况,要考虑是否合乎规划,合乎规划的,并轨处理;违反规划私下开发的,或采取征用拆迁方式解决,或追缴补齐土地出让款,或单独确定处理程序和利益分配规则,并追究相关责任。 四、对农村的“三荒”用地小产权房,视情况允许的并轨处理,违背环境保护和整体规划要求的予以取缔。 即便如此,按照经验,也存在相当的难度,尤其在基层操作中,一定会碰到隐瞒实情、变相操作的问题。此项工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政府的决心和态度。仅靠中央的命令和监查,难以处理干净。 由此,进一步地,我认为,借机推进“城乡土地一体化”,也未必不可,当然,这是个更大的工程,需要认真调查研究、试点推进。 总之,切勿小看小产权房的处理,不可简单一刀切。 以上只是我的粗浅看法,距离可操作仍甚远。有感而发的东西,欠深考虑,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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