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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志强律师对“梁林故居”被拆事件的法律解读

2013-8-28 08:32|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72| 评论: 0

简介:  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设和保护并不矛盾。北京作为我国首批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在北京的城市建设和发展中,对诸多的历史古迹和文化名胜进行保护是守护历史和文化的必要之举。对此,国家和地方也都颁布了各种法律法规, ...

  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设和保护并不矛盾。北京作为我国首批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在北京的城市建设和发展中,对诸多的历史古迹和文化名胜进行保护是守护历史和文化的必要之举。对此,国家和地方也都颁布了各种法律法规,以保护我们国家的历史和文化。然而,总有罔顾法矩之人为一己私利而肆意毁坏各种历史古迹和文化名胜,“梁林故居”被拆事件就是其中的典型事件之一。

  2011年3月11日,北京市东城区文化委员会已向华润置地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关于做好不可移动文物北总布胡同12、24、26号院(梁思成、林徽因故居)保护的通知》,确定“梁林故居”为不可移动文物,并要求华润公司在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对“梁林故居”实施原址保护修缮,并进一步做好保护工作,确保文物建筑安全。然而,时隔不到一年时间,政府部门要求被保护的“梁林故居”却被开发商拆除了。

  我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修正)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因此,根据上述法规的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对开发商擅自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梁林故居”的行为拟处以五十万元的行政罚款并责令其恢复所拆除旧居建筑原状是依法有据的。尽管开发商已根据相应法规依法取得了对其有权开发地块范围的房屋进行相应拆除的拆迁许可证,但该拆迁许可证不可能许可开发商可以拆除已被认定为是不可移动文物的“梁林故居”。

  根据文化部制定并颁发的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该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自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公告之日起生效。”根据东城区文化委员会向华润公司发出上述通知的时间,如果华润公司在2011年3月11日前已经将“梁林故居”拆除的,因当时“梁林故居”还不属于文物,则政府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处罚就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因此,政府的建设规划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在城市开发建设之前就应对相应开发范围内的文物和可认定为文物的文化遗迹作好充分的调查、文物认定和保护规划,如此也便于开发商在开发建设中作好充分的保护措施,避免对文物或可认定为文物的文化遗迹造成不可修复的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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