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时空 首页 建筑人物 建筑评论 查看内容

对建筑业农民工讨薪的法律探讨

2013-8-28 08:51|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90| 评论: 0

简介:  近年来,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较严重,由此引发了农民工集体上访、游行、堵公路、跳楼等事件。农民工欠薪问题引起了全社会共同关注。从法律上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是解决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问题的根本途径 ...

  近年来,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较严重,由此引发了农民工集体上访、游行、堵公路、跳楼等事件。农民工欠薪问题引起了全社会共同关注。从法律上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是解决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问题的根本途径。

  一、明确农民工与建筑企业、包工头之间的关系

  目前,建筑企业通常把建设工程分包给包工头,由包工头招聘农民工进场施工。一般来说,建筑企业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农民工办理用工手续、社会保险等。如果发生建筑企业拖欠工程款、工程未按时完工、建筑企业与包工头产生纠纷、包工头挪用工程款或卷款逃跑等情况,农民工就会被拖欠工资。因此,建筑企业采用的承包人用工方式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是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根本原因。

  关于包工头、农民工、建筑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目前存在较大争议。建筑工程承包人用工方式不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第15条规定,理由如下:一是《意见》所指的承包人一般以企业的名义招工、用工,沿用企业的管理制度。而目前建筑工程承包关系中,包工头一般以私人名义招工,自行对农民工进行管理。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令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建筑企业把工程转包或分包给包工头的行为违法,不能适用《意见》。

  在建筑工程承包人用工关系中,农民工由包工头以个人名义招用,与建筑企业并未建立劳动关系。此外,农民工由包工头管理,不受建筑企业规章制度的约束。因此,农民工与建筑企业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不能因为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不能构成劳动关系而推断出农民工与建筑企业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

  二、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的立法完善

  首先,从立法方面明确农民工工资的给付主体。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是工资给付主体,但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用工单位把工程转包出去后产生的用工责任。笔者建议,应从法律层面规定用工主体资格,为农民工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并从源头上治理用工单位的违法转包行为。

  其次,从立法方面追究违法拖欠工资单位的责任,约束用工单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多支付赔偿金。显然,此规定不足以制止用工单位故意拖欠工资的行为。笔者建议,在支付赔偿金的基础上,应追究用工单位的民事违约责任。

  三、法院在农民工讨薪案件中起什么作用

  第一,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法院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做到快立案、快审案、快结案;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法院应当及时裁定先予执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法院要依法全面落实诉讼费用的“缓、减、免”等规定,满足农民工当事人的司法需求。同时,要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举证能力的强弱等问题,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法院要集中人力、物力,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行效率。坚决落实执行款、物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执行到位的款项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要加大审判力度,依法严惩恶意欠薪行为。

  (作者单位: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藏 邀请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相关阅读

已有 0 人参与

会员评论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