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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执法不力导致违法建筑漏网

2013-8-28 08:25|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76| 评论: 0

简介:  近年来,城镇建设快速发展,违法建筑随之增多。违法建筑既破坏了城镇环境,又侵占了公共资源。近期,违法建筑事故频发引发了社会各方关注。然而,很多地方执法部门对违法建筑视而不见,有的公职人员甚至充当违法 ...

  近年来,城镇建设快速发展,违法建筑随之增多。违法建筑既破坏了城镇环境,又侵占了公共资源。近期,违法建筑事故频发引发了社会各方关注。然而,很多地方执法部门对违法建筑视而不见,有的公职人员甚至充当违法建筑的保护伞。

  2011年11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3·28”违法建筑坍塌事故涉及公职人员渎职犯罪公判大会在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涉案的3名公职人员胡芝洪、刘奉龙、吕宏新因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4年、3年零6个月。

  法院查明,2011年2月中旬,贵州省贵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金阳分局执法二科科长胡芝洪,收受金阳新区阳关村许仙永的贿赂,指使金阳新区街道办事处控违大队四中队队长刘奉龙“关照”许仙永的违法建筑。当巡查到许仙永修建的违法建筑时,刘奉龙让控违队员检查其他违法建筑,使许仙永的违法建筑得以继续修建。

  此外,时任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国土分局执法监察大队队长吕宏新,2010年12月24日发现许仙永修建的违法建筑后,仅予以口头制止,既未对其进行回访,也未向局领导汇报此事,更未按规定向贵阳市金阳新区防违、控违和拆违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2011年3月28日11时40分,许仙永所建的违法建筑发生垮塌,导致9人死亡,13人受伤。

  江苏省南通市规划监察支队原支队长顾军,收受贿赂后为违法建筑修建者开脱,今年10月被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法院一审判刑6年零6个月。经查实,2005年~2010年,顾军利用职务便利,在违法建筑修建、规划监察拆违工程业务安排、工程款结算、房屋租赁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南通某建筑拆除有限公司等企业相关负责人所送的人民币共计18.9万元。

  在现实中,违法建筑问题一直困扰着各地城市管理部门。违法建筑不但破坏了城市形象,侵占了公共资源,增加了城市管理和建设成本,而且破坏了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地方政府执法部门公职人员收受贿赂,铤而走险为违法建筑充当保护伞,这在某种程度上使违法建筑增多。

  在贵州省贵阳市“3·28”违法建筑坍塌事故案件中,许仙永修建的违法建筑地处贵阳市金阳新区阳关村附近,早在2010年底就被贵阳市执法监察部门发现。按照规定,执法部门应依法及时拆除违法建筑。然而,直到事故发生后,贵州省委书记栗战书、省长赵克志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其背后的执法黑幕才逐渐露出冰山一角。

  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中,百姓对政府产生信心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办事、秉公执法。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纵容违法行为,破坏了百姓对法律的信仰、对政府的信任,这将使政府的公信力遭到质疑。

  有关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执法程序上讲,拆除违法建筑是政府职能部门的责任,但各地政府执法部门面对违法建筑大多数是罚款了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相关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实际上,开发商“小罚大赚”的情况在前些年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时候普遍存在。近年来,一线城市对违法建筑的查处比较严格,处罚也很严厉,因此上述现象相对较少。但在一些二线、三线城市,由于执法处罚不到位,这种情况依然存在。

  有关人士指出,违法建筑建成后再谈拆除违法建筑,实际上就是马后炮,不仅监管成本比较大,也增大了拆除难度。

  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孔民认为,政府执法部门除了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外,还应完善相关制度,大力宣传违法建筑的社会危害,加强公共监督,前移违法建筑监管关口,推动城市建设科学发展。此外,检察纪检机关要行使犯罪预防职能,加强对政府执法部门公职人员的素质教育,做到警钟长鸣,杜绝贿赂腐败,让违法建筑背后的权力保护伞无处可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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