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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产权年限存在修改空间

2013-8-28 08:23|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99| 评论: 0

简介:  日前银监会表示房屋70年产权制约以房养老,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原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总裁孟晓苏认为,产权年限存在修改空间。   据报道,银监会曾展开以房养老专项调研。但由于我国现有的制度 ...

  日前银监会表示房屋70年产权制约以房养老,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原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总裁孟晓苏认为,产权年限存在修改空间。

  据报道,银监会曾展开“以房养老”专项调研。但由于我国现有的制度——房屋产权70年,“以房养老”难以推行,“而且,如果是房价上行期,‘以房养老’问题不大,可如果遇到房价下行期,有可能遇到其他问题”。

  为什么将住宅地期限订为七十年?孟晓苏在微博中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说,其实1988年修宪和土地管理法都只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没规定年限,规定住宅用地70年是1990年国务院55号令。“因当时刚允许土地使用权转让,订年限时谁也吃不准,觉得50年短90年长,干脆暂订70年吧!就发布了‘暂行条例’。现在不是不可以修改”。

  他表示,我国在人大立法层面从未规定过土地使用权年限。“2007年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也没提年限,法律为用法规确定和修改年限留下充分空间,延至99年也可自动续期”。

  他进一步说,“我国现实就有永久使用权的土地,那就是农民宅基地”。我国农民土地所有权是土改时确定,合作化将之合并为村民集体所有权。我国宪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不是只限国有土地,也没有规定转让期限。“那些不符合现实的法规是可以修改的”。

  他认为,农村土地承包制年限不断延长,维护了农民利益。“最初安徽规定‘承包制三年不变’,后延至五年不变。八十年代中央规定十五年不变,后延至三十年不变。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确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我党经验证明土地年限是可以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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