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风险评估与治理
近日,在温州、鄂尔多斯等地爆发的民间借贷危机,引发了各界对其进一步恶化和蔓延的担忧。随着信息的不断披露,民间借贷的交易链条浮出水面,参与其中的,不仅是当地的中小企业和居民,还包括商业银行、地方政府和房地产企业。民间借贷危机,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泡沫等资金短缺问题相互交织,存在着连锁传导的可能,或将引发系统性风险。 与此同时,在对于民间借贷问题的探讨中,中国经济的结构性“顽疾”——中小企业融资难、信贷资源垄断、金融市场欠发达、金融改革滞后等问题也一一暴露。对于民间借贷危机的治理,如何能够标本兼治?如何从根本上理顺投融资机制?货币政策在面临多重挑战的情况下,是否需要调整?为回答上述问题,本期本报采访了中国金融40人论坛成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部研究员魏加宁,论坛特约研究员、瑞穗证券亚洲首席经济学家沈建光,是为21世纪北京圆桌第318期。 危机的风险传导机制 当前民间借贷对于银行体系造成的风险是相对有限的。 《21世纪》:您如何看待此次民间借贷危机爆发的背景、规模和严重程度?民间借贷风险会否波及银行体系? 魏加宁:我们在9月中旬曾经到温州去做过调研,所以对温州的情况有所了解。我个人做的判断是,现在的情况与1993年的金融秩序混乱多少有些类似。但不同的是,1993年的混乱主要发生在正规的金融体系内部,而这一次则主要是在正规金融体系外部,在非正规金融领域出现了混乱。目前来看,虽然总体风险可控,但是资金断裂的风险依然存在。 一方面,民间借贷风险如果进一步恶化,有可能会波及到其他相似的地区,接下来应当密切关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这些地方,一方面生产企业资金缺口大,另一方面社会闲散资金又比较多,且无法进入正规的金融体系,因此民间借贷得以快速发展,有可能出现与温州相似的风险。 同时,民间借贷风险如果恶化也有能波及到正规的金融体系。因为民间借贷中的一部分资金其实还是通过各种渠道从正规的银行机构流出来的,所以当资金链断裂时,也会对正规金融体系造成冲击。 并且,资金链的断裂具有传导效应,还会引起各种资产泡沫的破裂,所以应当承认,系统性的风险是存在的。 当然,我们也需要注意的是,有些人对民间借贷风险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进行过分渲染,其目的是为了以此向中央银行施压,迫使中央银行放松银根。其实,从规模来看,与民间借贷和中小企业相比,房地产领域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资金缺口更大,只不过后者说不出口罢了,因此只好强调前者。 沈建光:如今民间金融的风险大大加剧,具有特殊原因。一是长期的负利率导致资金逃出银行体系,寻求保值增值。自去年2月份以来,中国便进入了负利率时代。负利率持续时间已经超过了20个月,更多的银行储蓄资产面临损失。当前恰逢房地产调控之时,房地产投机受到打压,而民间贷款拥有20%、30%甚至更高的收益,无疑更具有吸引力。二是持续货币紧缩政策,也导致了市场上的流动性收紧。中小企业在获得正轨信贷方面具有先天的弱势,无奈之下,不得不向民间融资求助。 从近期政府颁布的扶持小企业措施来看,增加信贷和不良贷款容忍度等防范系统性风险的短期措施十分及时;拓宽融资渠道,发展小金融机构以及减免税负也有助于从长期改变小企业融资渠道不畅,发展瓶颈增多等问题。如果政府的政策真能落到实处,对于帮助中小企业走出困境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虽然目前中小企业风险“总体可控”,但随着货币政策趋紧,资金链断裂仍有进一步加大的可能。 当前民间借贷对于银行体系的风险是相对有限的。尽管银行有部分资金以各种形式参加民间借贷,但主要通过银行表外业务而非融资业务进入民间借贷市场,数量上相对有限。从央行公布社会融资总量的数据来看,三季度,信托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分别比二季度减少了65亿和3470亿,而这两项在二季度的增加额分别为822亿和5689亿。另外,今年下半年以来,银监会不断采取措施,规范银行客户选择行为和风险监控力度,也有助于防止银行资金过度流向民间渠道。 融资困境破局之道 推进利率市场化以及设计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融资平台,势在必行。 《21世纪》:如何评价民间借贷对企业融资发挥的作用?政策如何对其进行引导,使其有序发展? 魏加宁:民间借贷之所以能够在温州快速发展,主要是由于“有需求、有供给、有传统”。所谓“有需求”,指的是中小企业融资难。温州地区中小企业众多,其中只有20%的企业能够从正规金融体系得到融资,其他80%的企业都只能诉之于非正规金融,依靠民间借贷。 所谓“有供给”,是指民间闲置资金投资难。这些年很多温州人通过从事各种实业生产和投资,积累了大量的财富,但是民间投资存在着诸多壁垒,闲置的资金比较多,需要有投资渠道进行释放。 所谓“有传统”,是指温州的二元化金融体系是有传统的,民间借贷曾经为当地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发展做出过较大贡献。 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比如《放贷人条例》,虽然几经修改至今仍未出台,致使民间金融活动始终无法可依。 与此同时,金融监管严重缺失。一方面,中央政府的垂直监管机构往往对处于基层的民间借贷鞭长莫及;而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又没有得到相应的监管授权,致使非正规金融,尤其是民间借贷长期处于监管真空的状态。 因此,应尽快出台类似《民间借贷条例》的法律法规,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同时,要赋予地方政府明确的监管权,让地方政府承担起对民间金融的监管责任,统一规范各地金融办的事权,以防范民间借贷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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