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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司法整治高利贷要极为慎重

2013-8-28 08:19|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23| 评论: 0

简介:  民间高利贷案件频发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不仅决策层开始担心,司法系统也着了急,有地方法院甚至已经动用刑法来遏制民间高利贷泛滥。   近日,四川泸州中院维持了合江县法院对何有仁非法经营罪的判决, ...

  民间高利贷案件频发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不仅决策层开始担心,司法系统也着了急,有地方法院甚至已经动用刑法来遏制民间高利贷泛滥。

  近日,四川泸州中院维持了合江县法院对何有仁非法经营罪的判决,判处何有仁有期徒刑7年半,并处没收财产5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00余万。

  泸州中院认定,2005年7月至2010年1月,何有仁在未依法取得《金融许可证》以及任何形式发放贷款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按月息2%-20%不等的利率,先后向12名不特定对象非法高息发放贷款669万余元,非法获利300余万元。何有仁违反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7月13日通过),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据此维持了一审判决。

  此案已引起社会强烈反响。中国政法大学刑法教授、博士生导师阮齐林指出,“我搞刑法研究这么多年来,还从没听说过个人因为民间借贷,被判非法经营罪的,我们一直认为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都不是刑法调整的范畴。”

  在我们看来,由于目前国内“以钱炒钱”的民间高利借贷盛行,泸州中院的做法将会制造一个影响力可能极大的司法判例:民间借贷都可能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作为智库机构,我们认为,这种以司法介入来治理高利贷的做法,虽然对遏制当前的高利贷泛滥有示范作用,但却要极为慎重!弄不好就可能形成对一个合理存在的市场滥用司法的结果。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显然,国家并没有禁止民间借贷,只是超过银行同期利率4倍以上的利息收入不受法律保护,民间高利贷还谈不上犯罪。

  的确,决策层对民间高利贷波及银行系统也颇为担心,8月份银监会季度会议就曾披露银行系统已经有3万亿资金卷入民间高利贷。但高利贷的风潮还在不断泛滥,9月前半月四大国有银行4200亿存款大搬家也是一个明证。

  实际上,安邦也一再警示民间高利贷可能引发银行危机和社会危机。在目前看来,这更已不是危言耸听。目前,多方媒体都不断地披露,上市公司、国有银行内部员工、地方官员、慈善机构、众多农村和企业都已在不断卷入民间高利贷,内蒙、浙江、福建、江苏等地已经发生多起企业家自杀或失踪案件,金额普遍高达数亿乃至数十亿元,而没有迹象显示这种崩盘的趋势会马上终止。

  但我们依然认为,泸州判例开了一个很不好的头。司法是继道德之后维持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堡垒,司法如果被滥用,可能比高利贷泛滥更加可怕。事实上,中国在治理民间高利贷时是曾经杀过人的,但民间高利贷依然时不时卷土重来。显然,治理民间高利贷用堵是行不通的,疏导才是治本之策。

  安邦一直认为,民间高利贷产生的根源,本质还在于不开放的金融市场导致资金难求。基于金融利润来自于产业的基本原理,企业必然是民间高利贷这副“多米诺骨牌”的首张。而中国缺乏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银行系统,资金市场高度垄断,致使资金供给无法竞争定价。作为多年来金融改革难得出现的成果——小额贷款公司由于机制上的局限性,实际上难以满足近4000万家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企业不得不寻求民间借贷。在全球经济不景气和中国持续货币紧缩的当下,中小企业为维持生存,陷入被高利息借贷越勒越紧的境地,不借是死,借了还是死。

  最终分析结论(Final Analysis Conclusion):

  高利贷泛滥无疑需要打击和治理,但以司法来整治高利贷则要高度谨慎!因为它可能对本已受政策抑制的民间借贷,再加上一层司法抑制。安邦研究团队认为,治理屡禁不止的民间高利贷,关键还在于开放金融市场,让民间资金从地下金融市场走向阳光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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