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业产业定位等若干问题的思考
最近,一些建筑业同行在一起经常议论转型升级的话题,讨论中不约而同对现行的法律缺失和有关部门的某些规定不适应建筑业发展新形势的状况感到困惑,而这些却又是建筑行业和企业自身无法解决的难题,归纳起来比较突出的有以下几条。 一、建筑业的产业地位亟待 明确 (一)建筑业究竟应该属于哪个产业? 在国家统计局2003年5月14日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明确规定:第一产业指农、林、牧、渔业(门类属A类,下同);第二产业指采矿业(B类)、制造业(C类)、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D类)、建筑业(E类);第三产业则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F类)、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G类),批发和零售业(H类)、宿舍和餐饮业(I类)、金融业(J类)、房地产业(K类)等等15个类别。根据这个规定,建筑业属第二产业应该是没有疑问的,但是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并不知道建筑业应该属于第二产业。 例如:一些地区召开经济工作会议,在会议文件和讨论内容中工业、农业、服务业都涉及到了,就是没有谈到建筑业一个字。建筑业就业人员多,对地方经济的贡献功不可没,为农民致富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怎么就算不上经济工作呢?邓小平同志早在1982年就建筑业的产业地位有过一个重要讲话,他认为“从多数资本主义国家看,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三大支柱之一,这不是没有道理的。”“应该看到,建筑业是可以赚钱的,是可以为国家增加收入、增加积累的一个重要产业部门。要不然,就不能说明为什么资本主义国家把它当做经济的三大支柱之一。所以在长期规划中,必须把建筑业放在重要地位。”事实上,就全国而言,根据2010统计资料显示建筑业从业人员4043万人,建筑业总产值95206亿元,建筑业增加值26451亿元,占全国GDP比重达6.6%。江苏是建筑大省,江苏建筑业的数字更能说明问题。2010年江苏建筑业利税超5亿元的达到41个县(市、区),其中超10亿元的县(市、区)有22个,排前三名的通州、海门、启东三县(市)分别达41.6亿元、39.6亿元和22.5亿元,全省农民人均收入28%来自建筑业,所以建筑业应该是名副其实的支柱产业。因此建筑业的产业地位必须尽快明确。如果将其定位于二产,那么就应该能享受二产的相关政策,而事实上工业企业能享受的有关税收政策、信贷政策,建筑企业是无缘享受的,如果有人说建筑企业中小型企业多应该算到三产,那么实际上国家给中小企业的政策,建筑企业依然享受不到,所以由于没有明确的产业定位,这就对建筑业发展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2009年国家提出了十大产业振兴规划,这十大规划包括汽车、钢铁、纺织、装备制造、船舶、电子信息、轻工、石化、有色金属和物流业,专家评价这些规划涉及范围之广,政策力度之大,决策效率之高,前所未有。看了这些规划,建筑业业内的人都非常羡慕,一个行业的发展有没有政策的扶持是大不一样的。 (二)法律的缺失影响建筑业的发展 1.《建筑法》需要进行全面修订 建筑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包括: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和其他建筑业四大类,其中“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又分为“房屋工程建筑”、“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水利和港口工程建筑”、“工矿工程建筑”、“架线和管道工程建筑”、“其他土木工程建筑”等六小类。也就是说“房屋建筑工程”只是建筑行业的一部分。但是现行的《建筑法》有若干不合理和落后于时代的条款,已经与市场脱节,必须抓紧进行针对性的修定。《建筑法》明文规范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所以业内一般都认为现行的《建筑法》充其量只能是一部房屋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建筑法的决定》,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建筑法》第4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修改《建筑法》的决定自2011年7月1日实行。此次修改主要是为了与社会保险法“对接”,与原先《建筑法》的修改计划相去甚远。现在国家在交通、水利、民航、铁路等方面的投资都是主要的、巨大的,但由于投资体制、管理体制的缘故和《建筑法》的缺陷使得若干专业建筑市场的现状是:数万亿元投资处于自己当业主、自己招投标、自己组织施工、自己派遣工程监理、自己组织质量验收、自己进行竣工结算的一种封闭式运作状态,所以才会有河南省三任交通厅长倒台“前腐后继”,铁道部不到一年时间有8名高官被拉下马。行业垄断造成项目上发生诸多重大安全事故,同时也使该垄断行业置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之外。如北京、杭州发生的地铁施工塌陷事件,发生在江苏丹阳境内的沪宁城际铁路工地死亡11人事故,钱塘江三桥塌桥事故等都是如此。而以国务院令形式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则是对建筑活动进行“全覆盖”,条例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线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显然与《建筑法》所定义的内容并不一致,但却要比《建筑法》对建筑业的定义更科学和更全面。 2.2005年12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采取经济评审最低价中标法暂行办法》,实践证明,存在很多问题,不仅伤害施工企业利益,而且严重影响工程质量。有人认为工程建设推行最低价中标是国际通行做法,既然中国加入世贸,就应该在招投标工作上与国际接轨,这实际上只是套用了概念,而没有认真研究国内外项目招投标在外部环境上的差异,不顾国情生搬硬套,其结果必然制约建筑业的发展。 3.没有制定和推行建筑市场各方行为主体的信用担保制度。 据了解,在施工项目中标以后,全国普遍实行施工企业对中标项目的合同履约担保制度,但是绝大多数地区都没有要求业主对等地进行工程支付担保。在前几年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中,就发现有相当数量的纠纷是由于建设方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而造成的,所以建立建筑市场甲乙双方实行“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的信用担保制度非常必要。 |
会员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