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拆违建 费用谁来付?
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出,违建拆除成本由违建者本人承担,土地监察机构可以先行冻结相当于强制拆除费用的当事人存款、有价证券、股份,或者先行查封当事人房地产、机动车等财产。这些条款引起市民争议。拆违费谁说了算?土地监察机构是否有权冻结公民财产?昨日,深圳律师梅春来向深圳市法制办提交建议,认为《条例》草案中规定行政机关可冻结个人财产的内容已经超出了行政权界限,属于司法权范畴,这种规定极有可能为土地监察部门提供制度性腐败的机会。 拆违费用谁说了算《条例》无规定 8月31日,深圳市法制办在其网站上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草案第四十二条提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可以先行冻结相当于强制拆除费用的当事人存款、有价证券、股份,或者先行查封当事人房地产、机动车等财产。当事人拒不承担强制拆除费用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可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就意味着,一旦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所有者,个人财产就可以不经过法院而直接被土地监察机构冻结。 条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后,连日来多位市民致电南方都市报,他们对拆违费用谁说了算尤为关注。“我仔细看了整个条例,没有发现拆违费用到底由谁来界定,怎么界定,什么标准。如果按照现在的草案,是不是土地监察机构想说多少就是多少呢?”深圳下沙居民黄先生表示,这样的条例政府部门自由裁量权太大了。 南都记者查阅《条例》草案全文发现,《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拆违费用由违建所有者承担,但拆违费用的确定、费用使用、如果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裁决有异议应当如何维权等问题,均未有规定。 “拆违部门无权冻结公民合法财产” “部门立法应当遵循的原则是,既要处理违法行为,也要保护违法者其他方面的合法权益。”昨日,从事行政诉讼领域的深圳律师梅春来给深圳市法制办提交了自己的建议。梅春来认为,由违建者承担拆违费用是合理的,如果由政府机关来承担实际上就是全体纳税人来承担。 但对于可以由土地监察机构冻结个人财产的规定,梅春来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对于与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财产可以依法冻结,如果违建者个人所有的存款、有价证券、股份及房地产等个人财产不属于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收益,就应当属于其合法财产。从法律上说,行政权只能查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个人财物,因此违建本身所得可以冻结,但冻结其他个人财产则明显超过了行政权的权限,已经属于司法权范畴。“在当下只有法院才有这样的权力”,政府的行政法规明显不具备这样的权限。 “不应为制度性腐败提供机会” 梅春来认为,拆违费用的标准和当事人存在争议如何处理没有规定,是草案中非常值得关注的一点。“一旦行政机关拥有这种越界的权力,那权力的滥用是不可想象的。我们完全可以想象得到如果冻结、划拨的财产超过了强拆费用,而行政机关要是不想退,将强拆费用做到与冻结、划拨的财产相一致,是轻而易举的事。我们在打击土地违法的时候,却人为给土地监察人员制造了腐败的机会,滋生了制度性腐败的危险!” 从法律上说,行政权只能查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个人财物,因此违建本身所得可以冻结,但冻结其他个人财产则明显超过了行政权的权限,已经属于司法权范畴。在当下只有法院才有这样的权力。 ———深圳律师梅春来 |
会员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