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比亚投资遭损的教训
如今还远未结束的利比亚战争,常常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而思考在战争背景下中国海外投资保护面临的问题,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商务部发言人日前表示,目前中国在利比亚承包的大型项目一共有50个,涉及的合同金额是188亿美元,按照当前汇率换算,合计人民币1233.28亿元。这已经是天量的损失,但这还仅仅是全部损失的一个方面,更多的损失还有待统计。 根据笔者的估算,中国在利比亚投资的损失还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尽管商务部并没明确所谓“合同金额”的确切指向,但一般而言,大型工程的展开需要融资,那绝不仅仅包括为项目运作而设立的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银行系统对项目公司提供的间接融资量可能是直接融资量的数倍;2.因为利比亚战乱导致工程进度无限期搁浅,由此损失掉了从项目运营中获得的预期收益;3.因为战乱而导致的工程设备以及公司一些固定资产的损毁;4.撤离利比亚的中资机构员工的薪金和安置费。由此,中国在利比亚的投资损失,实际上远非合同金额可以涵盖。 事实上,众多民营企业在利比亚的损失根本无法统计。即使只考虑国有企业的损失,我们也没有理由保持乐观。以中国铁建为例,其在利比亚承揽项目的损失已经部分得到保险公司赔付,看起来它所承担的损失似乎得到了弥补。但问题是,对中国铁建提供保险的是中国出口信保公司,虽然中铁的实际损失可以通过保险运作得到一定的补偿,但在保险公司同为我国国企的情况下,填补亏损的赔偿只不过是从中国的这一口袋里淘出来放进另一口袋里而已。 对于那些没有投保的企业而言,战争风险意味着绝对的损失和被动的地位。当前在法、英主导下的西方国家都希望通过战争使利比亚政府倒台,这就意味着,不论卡扎菲实际控制的政府是否倒台,中国企业的损失都是板上钉钉的事情。 面对如此巨额的损失,中国企业缺乏挽回损失和获得权利救济的工具。一般而言,规范国家间投资关系是通过国家间签订双边投资保护条约的方式来实现的,条约当事国相互承诺保证对方国公司得到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一系列权益。我们发现,中国尚未与利比亚政府签订任何双边投资保护条约。由此,在中国政府与利比亚现任政府以及将来可能上台的新政府的关系上,存在着天然的法律救济手段的缺位。 另一种思考保护策略的途径是在国际贸易范畴内考虑问题。国际贸易不论是货物交易还是服务输出,均以合同为前提。但各国合同法中普遍存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例外规则。不可抗力即法律界定的无法预料的、无法抗拒的、无法避免的外部力量。不论是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中国公司在此例外规则下最多只能不再继续履行合同,而不能主张对方当事人赔偿损失。投保或许能缓解战争风险,但在保险公司同为中国国有企业的情况下,问题得不到根本性解决。 中国经济因为利比亚战争遭受巨额损失,充分暴露了本国企业缺乏风险管理意识的弊病。 我国正在从资本输入大国逐渐转变为资本输出大国,但在资本输出过程中面临欧美先进国家的苛刻壁垒,中国公司不得不选择安全环境差、市场环境差且极易发生战乱的发展中国家。如果这一先天局限还不能促使我们思考确保投资安全的途径,甚至连此次利比亚战争所带来的损失还不足以促使我们制定风险管理的策略,那么今后中国企业在对外投资中遭受比此更加严重的损失就会变得不足为奇。 此外,国有企业针对不同危险程度的国家或地区是否会制定差异化的进入策略和保护策略,本国政府在外交政策方面是否能为本国的海外投资预留足够的保护空间,等等,这些都是我们在本次利比亚投资遭损后值得反思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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