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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下往上的追责惯例应该改变

2013-8-28 08:29|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91| 评论: 0

简介:  发生在温州的列车追尾相撞事故,造成40人死亡、200多人受伤。尽管这样的灾祸很惨烈,但根据上海铁路局局长安路生宣布的初步调查结论,再根据以往30多年来同等级的重大事故责任人处理惯例,笔者隐隐感到:最终的 ...

  发生在温州的列车追尾相撞事故,造成40人死亡、200多人受伤。尽管这样的灾祸很惨烈,但根据上海铁路局局长安路生宣布的初步调查结论,再根据以往30多年来同等级的重大事故责任人处理惯例,笔者隐隐感到:最终的追责很可能会是轻描淡写,让全社会大跌眼睛,充其量判一两个小人物几年徒刑了事。

  先说第一个根据——

  全国人民都已经注意到了,关于事故直接原因,安路生指出是由于“信号设备在设计上存在严重缺陷”、因此遭雷击发生故障,导致本应显示为红灯的区间信号机错误显示为绿灯;其次是温州南站工作人员“安全意识敏感性不强”、对新设备关键部位性能不了解,没有意识到信号可能错误显示,没能及时有效发现和处置设备问题。

  简单而言,事故原因就是简单的这么两条:一是产品设计有缺陷,一是调度人员头脑迟钝。

  这样一来,追责很可能就不了了之:产品设计水平不高,你能把他怎么样?自古至今,在中国的刑法中,从没有听说有“技术水平低”这一条罪。你也只能骂他一万遍“傻”、“蠢货”;至于调度人员头脑迟钝,也是同样的道理。没听说有“笨”罪。所以你充其量将他开除了事。除非你不按法律办事。

  我不怎么懂法律,也许法律上有罪类可归,只是我自己不知。我相信司法机关只要想办案,有的是办法。所以但愿我的第一个根据是杞人忧天。但我的第二个根据就不是我想象乏力了,而是客观规律,是历史经验——

  我查阅资料发现,自1978年来,中国铁路先后发生了10多起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在追责方面有个规律:只判小人物的罪,要么是司机、要么是调度员,总之都是末梢上的小不点,从来没见哪个领导干部被判刑,即便是科长级别的领导都不会判。但在中国,谁都知道这并不算什么。换个时间,换个地点,又换个别的官当去了。

  唯一的貌似的“例外”,是2008年4月28日的胶济铁路列车相撞事故,该事故造成72人死亡、416人受伤,原济南铁路局常务副局长被追究刑责。但在“判刑三年”的同时,却“缓刑三年”。判决文书上就敢这样公然滑稽,连换个时间、换个地点都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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