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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制度从行政化走向市场化

2013-8-28 08:16|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82| 评论: 0

简介:  2011年6月7日,在一个普通的日子里,一部不普通的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出台了。被征收房屋按市场价估价,被征收房屋价格评估精确到元,房屋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更多体现土地价值 ...

  2011年6月7日,在一个普通的日子里,一部不普通的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出台了。被征收房屋按市场价估价,被征收房屋价格评估精确到元,房屋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更多体现土地价值……这些闪耀着民主光芒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对群众经济利益的维护、对市场规律的尊重、对司法独立性的支持。该法规的出台意味着行政强制拆迁制度寿终正寝,我国将建立公平的拆迁利益平衡机制。

  纵观我国房屋拆迁政策历次变革可以发现,补偿标准市场化、征收过程程序化、公共利益明晰化是其发展目标,从行政管辖走向市场引导是其发展方向。拆迁从行政化走向市场化的过程体现了我国公民意识的觉醒和国家对市场调节作用的重视。

  1991年1月,国务院公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重视城市建设,不惜牺牲群众权益是该法规的主要特点。

  2001年6月,鉴于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存在补偿金过少、强制拆迁的规定不明晰等问题,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如何在推进城市建设的同时兼顾被拆迁人权益的问题首次被提出来。

  2003年12月,原建设部发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对房屋拆迁过程中评估机构的选择、拆迁房价的评估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房屋估价一词首次出现在拆迁法中。

  2009年12月,由于城市拆迁引发了一些群体性事件。北京大学的5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希望国务院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修改。

  2011年1月,国务院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至此,由行政命令撑腰的行政强制拆迁制度退出了历史舞台。

  2011年6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出台,该法规将市场评估机制引入房屋征收工作,旨在维护房产持有人的经济利益。

  在行政强制拆迁时代,负责拆迁的政府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被拆迁人缺乏有效的财产保护机制。随着时代的发展,行政强制拆迁制度逐步退出了历史舞台,新规定保证了征收者和被征收者双方利益的平衡。与旧条例相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被征收人获得经济补偿的规定更详尽,不仅规定了补偿的内容,还规定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将市场价的确定权交给中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保证了补偿标准的客观性。

  笔者认为,按市场价补偿才是公平的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了征收者、被征收者、市场评估机构的行为准则,真正保护了群众的经济利益。尽管新房屋征收制度仍存在缺憾,现阶段司法独立性仍有待加强,但不可否认的是,房屋拆迁制度又迈出了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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