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把杭州地铁坍塌事故责任人送进了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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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两年半之久,被称作“中国地铁建设史上最重大事故”的“11·15”杭州地铁坍塌事故处理结果终于出来了。 2008年11月15日下午,杭州地铁湘湖站北2基坑发生坍塌事故,造成2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4962万余元。今年5月19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对事故相关责任人作出一审判决,认定8名被告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8名被告人3年~6年有期徒刑。 正义得以伸张,渎职者得到惩处,这本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但看完萧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笔者却无论如何也快慰不起来。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被告人梅小峰作为原中铁四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地铁1号线湘湖站项目部常务副经理,在不具有项目经理资质的情况下全权负责项目的日常工作和安全质量管理。他在杭州地铁湘湖站北2基坑开挖过程中无视安全生产法规,未按施工方案要求盲目组织施工。被告人曹七一作为项目部原总工程师,在没有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负责工程质量监测、资料填报等工作。在杭州地铁湘湖站北2基坑开挖过程中,曹七一明知基坑西侧路面出现裂痕、监测数据4次超出警戒值,不仅未采取有效措施,还指使被告人侯学、洪祥修改监测数据,以隐瞒监理方和业主方。根据初审判决,梅小峰、曹七一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和5年6个月。 像地铁这样的重大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居然让一个没有项目经理资质的人担任项目部常务副总经理,让没有工程师证书的人担任总工程师,这不仅荒谬,还让人不寒而栗。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投标承包工程时,应同时提供承担工程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的资质简况,接受招标单位的审查。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负全面管理责任。”作为工程项目的核心,项目经理本应是在技术、管理方面具备综合实力且有相应资质的人。同时,作为工程施工方,有责任选择能够胜任的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从这个角度来看,梅小峰、曹七一固然应当接受法律的严惩,但把他们推到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位置上的人呢?追本溯源,正是把他们推到那个位置上的人把他们送上了法庭,又把他们送进了监狱。 如果以此为“11·15”杭州地铁坍塌事故画上句号,那势必再次埋下伏笔,不排除未来有再次发生类似事故的可能性。换句话说,对梅小峰等人的审判并不是最重要的,找出把他们推到项目管理者位置上的人、堵住制度漏洞才是当务之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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