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用地有关规定应该适时更新
5月12日,国土资源部要求,在公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划拨用地时,一并向社会公示申请用地单位,接受社会监督。 保障房用地一个很重要的来源是划拨用地,但笔者通过了解发现,划拨用地的部分政策和管理模式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因时制宜地进行相应调整和更新了。 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划拨用地目录》的更新。目前,我们使用的《划拨用地目录》是在2001年颁布实行的,距今已近10年。前不久,某地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告诉笔者,该市的保障房用地本来是可以全部划拨的,但由于受制于《划拨用地目录》,审核很难通过。对于这一观点,笔者认为,保障房用地虽不一定非要全部依赖划拨,但是,划拨用地相关政策的滞后问题也确实不容忽视。比如,2001年版的《划拨用地目录》中,“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类别里的头一项就是“福利性住宅”,这一提法显然已与当前形势不符,完全有必要与时俱进地予以更新。 据报道,近日国家发改委下发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首次进入新版指导目录,这意味着一直困扰保障性住房的资金问题有望获得更多的破解。这给划拨用地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照范本,新的划拨用地目录完全可以考虑将保障性住房纳入当中,以取代“福利性住宅”这类笼统而过时的提法。当然,并非所有的保障房用地都需要划拨,因此,可以将保障房用地的类别分得更细一些。笔者认为,产权归政府所有的租赁型保障房,应当优先进入《划拨用地目录》,而出售型的保障房,其土地则最好以出让为主,这有利于统一管理。 其次,可以重新考虑划拨用地的期限问题。目前,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笔者认为,这一思路可以在相关法律修订时考虑调整。划拨土地可以无偿取得,但有无必要“无限期”使用?这个值得商榷。有些划拨土地是国家在特殊时期予以政策支持的结果,但当其存在的条件改变或灭失了,就应当改变其划拨性质,由国家予以收回。目前,法律规定了收回的条款,但笔者认为,如果没有期限的限制,收回往往会变成一句空话。对于某些划拨土地而言,可以预判性地规定一个期限,如20或30年,期满之后,如果划拨条件仍然存在,可以在补办一个手续后,自动续期无偿使用。而如果划拨条件不存在了,则可以由国家强制收回,或者由使用方补缴出让金。 最后,要细化并加强划拨用地的管理。比如,有些划拨土地已明显失去了划拨时的条件,但由于管理上的原因,并没有及时依法收回、有偿使用或者合理利用。因此,有必要对全国的划拨土地进行一次摸底和分类,做到心中有数,并实行差别化、精细化管理。另外,按法律规定,划拨用地上的住房在转让时要补缴一定的土地出让金,但实际上补缴的费用非常低,相对于转让者所获的土地增值利益来说,简直微乎其微,而且还很容易转嫁给购房者,这显然不公平。 鉴于划拨用地对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笔者建议,《划拨用地目录》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适时更新,这样才能与时俱进,更好地服务于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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