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绿大地欺诈 昔日女首富获刑10年
经昆明市检察院提起抗诉,昆明市中院对云南绿大地案进行重审后,7日作出一审判决。 昆明市中院认定被告单位云南绿大地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罚金1040万元;与本案相关的被告人何学葵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6年到2年零3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2012年1月 原审量刑偏轻被抗诉 2011年9月,绿大地公司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一案在官渡区法院开庭审理。审理后,官渡区法院判决绿大地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400万元;何学葵等5人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和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等刑期。 2012年1月,昆明市检察院作出《刑事抗诉书》,认定官渡区法院对欺诈发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轻,理由是本案持续造假时间长、犯罪性质恶劣、非法募集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其严重,判决虽在法定幅度内量刑,但明显偏轻,且未能区分5名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一律判处缓刑不符合法律规定,仅对绿大地公司判处400万元罚金也明显偏轻,罚不当罪。 此外,昆明市检察院还认为原审审级违法。 中院开庭何学葵当庭翻供 去年3月15日,昆明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但由于庭审当事人就本案审理程序存在争议,法庭当天休庭。 直到去年5月8日,此案再次开庭。相比之前官渡区法院审理时,增加了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两项罪名。昆明市检察院指控:2004年至2010年间,被告单位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在不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的情况下,为了虚增资产、虚增收入以达到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目的,登记注册了一批由绿大地公司实际控制或掌握银行账户的公司,并利用相关银行账户操控资金流转,采用伪造合同、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手段,少付多列,将款项支付给其控制的公司,虚构交易业务。绿大地公司上市后,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披露包含虚假财务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在证监会介入调查时,为掩盖财务造假事实,故意销毁相关会计凭证。 此次庭审,何学葵全盘否认了自己先前的供述,她甚至称此前因为受到相关方面暗示才作出有罪供述,“当时说只要做出有罪供述及转出部分股权让出大股东地位,即可获得缓刑轻判”。何学葵称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这三项控诉内容,其本人是在2010年3月监管机关立案调查后才知情,并未参与其中,重要法律效力文件其也只是履行程序性签名,她对伪造金融票证罪控诉予以否认,并表示没有见过票据原件。 2013年2月7日 公司被判处罚金1040万元 2007年,绿大地公司作为云南首家民营企业上市之后,何学葵曾在2009年以11亿元身价登上胡润富豪榜,成为云南女首富。而昨日,随着昆明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这个昔日的女首富,将长期面临牢狱生活。 昆明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云南绿大地公司、被告人何学葵等5人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非法募集资金达3.4629亿元,其行为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云南绿大地公司多次违规向社会公众披露虚假信息,严重损害了股东及其他人的利益,何学葵、蒋凯西等5名被告人应对此承担刑事责任。云南绿大地公司伪造银行进账单,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等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何学葵等人分别作为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均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据此,昆明市中院一审以被告单位云南绿大地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罚金1040万元;被告人何学葵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被告人蒋凯西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庞明星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赵海丽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赵海艳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
会员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