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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就矿山安全生产新问题从12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2010-7-27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30| 评论: 0

摘要:   7月13日,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晋政办发电105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针对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的新形势、新情况和暴露出来的新问题,从 ...

  7月13日,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晋政办发电[2010]105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针对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的新形势、新情况和暴露出来的新问题,从12个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近日,记者采访了省安监局局长张根虎,请他对《规定》进行了解读。

  一、严格安全生产许可,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条文解读〕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制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维护安全生产秩序非常迫切,十分必要。

  非法生产是指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未依法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擅自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生产是指取得有关证照,但在生产中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拒不执行监管执法指令进行生产的矿山。

  超能力生产是指矿山实际产量超过设计生产能力的;超强度生产是指主要生产设备超负荷运行、从业人员超规定工作时间作业的;超定员生产是指矿山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设计规定入井人数的。

  二、严格按照关闭标准对列入关闭计划的矿山实施关闭,严禁其以任何名义组织生产,严禁任何单位向其提供生产条件。

  〔条文解读〕 实施关闭的矿山要严格按照“六条标准”进行。严禁已关闭和列入关闭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以任何名义和任何方式生产作业。严禁任何单位向其提供电力、火工品等生产条件。当地政府和主体企业要派人24小时巡回检查,严防死灰复燃。

  三、严格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和安全设施“三同时”,严禁建设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的矿山。

  〔条文解读〕建设项目必须在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履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的矿山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四、严格落实矿山建设项目建设、勘察、评价、设计、施工、监理六方安全责任,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相关工作。

  〔条文解读〕建设项目的勘察、评价、设计、施工、监理等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来承担相关工作。建设单位和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勘察、评价、设计、施工、监理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都要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的规定,对其技术服务质量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作业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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