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3月实施
近日,记者从黑龙江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12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从2012年3月1日开始施行。此次重新修订的《条例》由原《条例》的七章四十六条增加为七章五十五条,主要规范了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安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内容,突出了三个纳入、三个加强和三个明确。 三个纳入:一、《条例》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相关考核内容;三、《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并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内容。 三个加强:一是加强了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地震监测设施、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及地震监测设施破坏后的修复进行了明确规定。二是加强了对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条例》第二十条对国家规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进行了细化,针对重大建设工程、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工程、震时维持社会最基本功能的重要工程和人员密集区域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管理进行了规定。同时,鉴于此项工作还要区分每类工程的重要程度、工程规模等,授权省政府部门另行规定具体的范围和管理办法。三是加强了防震减灾的宣传教育和避难场所建设。为营造一个全社会共同参与防震减灾的良好环境,《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各学校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险演练,每年9月的第二周统一进行一次应急避险演练,结合其他教学形式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第三十条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对于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义务,其中特别规定“教育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地方课程,规定固定课时进行地震安全知识教育”。《条例》第三十一条对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提出了要求。 三个明确:一是明确了不同类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条例》第十八条明确了重大建设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和其他重要建设工程,应当由黑龙江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通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审定,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另外,第十九条进一步明确了应当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一般建设工程的范围。二是明确了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一档进行设计和施工。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医院、大型文体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优先进行改造或者抗震加固。三是明确了农村抗震设防要求。黑龙江省目前的乡村基础设施和农村村民住宅地震灾害损失的潜在风险很大,为解决这一问题,《条例》第二十六条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了相关规定,其中要求新农村建设民居、移民搬迁、灾后恢复重建的村民住宅和3层以上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并规定了市、县级政府部门应当组织编制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通用建筑设计图纸,向农村村民推荐并免费提供。 据黑龙江省地震局局长孙建中介绍,黑龙江省于1998年出台了《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原《条例》实施10多年来,对推动黑龙江省防震减灾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防震减灾领域不断扩大,新问题不断出现,一是政府在防震减灾工作中的主导地位需要进一步加强,抗震设防管理措施需要进一步落实;二是地震监测预报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科学地进行规划和稳步实施;三是城市地震易损性不断加大,乡村基础设施和村民住宅亟待增强防御能力;四是群众防灾避险意识和能力有待增强,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不够深入;五是应急救援和灾后重建等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因此,需要对原《条例》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重新修订《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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