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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将实施

2013-8-28 00:28|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57| 评论: 0

摘要:   近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具有新疆特色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将从5月1日开始实施。据悉,这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次出台保障房建设标 ...

  近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具有新疆特色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将从5月1日开始实施。据悉,这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次出台保障房建设标准。

  《标准》规定,普通商品房小区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应不低于住房总建筑面积的10%;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应不低于住房总建筑面积的15%。同时,新建普通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明确配建的建筑面积和套数。同时,成套建设的高层保障性住房室内宜设储藏空间,储藏空间不小于0.9立方米/人。

  保障性住房项目通过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每栋保障性住房的明显部位镶嵌永久性竣工标志牌,标明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以及主要责任人姓名、竣工日期等内容。同时,执行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回访和满意度调查制度。保障性住房分配入住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履行回访保修义务。

  据了解,在2011年超额完成保障房建设任务的基础上,2012年该自治区将加快公租房、廉租房建设,以及棚户区、地方国有农牧场危房改造的步伐,计划新建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29.5万套。根据相关规定,保障房截转项目于3月前开工,新建项目在第二季度须有50%以上动工,第三季度保障房开工率必须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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