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标准有望出台
新型农村社区的规划建设究竟该依照怎样的标准实施?与城市一样的水、电、气等基础设施是否会出现在新型农村社区中?目前,《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标准(草稿)》(简称《标准》(草稿))已经出台,为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实施标准。 近日,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村镇处组织相关专家和各地市村镇规划工作人员就《标准(草稿)》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标准(草稿)》中对规划布局,用地和人口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住宅和建筑、景观与环境等方面进行了科学合理的规划建设标准,经专家和相关人员认真的讨论,结合各地市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经验,对《标准(草稿)》提出了认真负责的意见。 《标准(草稿)》提出,要积极引导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村人口在新型农村社区集中居住,积极鼓励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农村人口进城、进镇居住,科学合理推进城镇化进程;鼓励以规模大、区位好、基础设施相对配套的现有村庄为基础,建设新型农村社区的方式,限制在一般耕地范围内建设新型农村社区,杜绝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建设新型农村社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应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实施、农业现代化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充分利用丘陵、缓坡和其他非耕地进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 《标准(草稿)》提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标准按两类控制,Ⅰ类为75m2~85m2,适用于高层或多层为主的社区,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行政村;Ⅱ类为85m2~95m2,适用于部分有联排院落式住宅的社区,人均耕地大于1亩的行政村。各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上述标准适当进行调整,但最高不能超过100m2/人;新型农村社区的人口规模的核定应符合河南省以及所在市、县城镇化水平的发展目标,应与其相适应。新型农村社区的人口规模的核定应符合县(市)域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或村镇体系规划(村庄布局规划)的要求。 《标准(草稿)》提出,新型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原则上按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应达到“规模适度、相对集中、道路硬化、人畜分离、商住分设、饮水卫生、服务配套、街容整洁、风貌鲜明”的基本要求。服务设施应包括:行政管理、社区服务、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和市政公用等八类设施。新型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标准(草稿)》提出,新型农村社区内建筑应包括住宅建筑、公建设施建筑和生产用房三部分。生产用房应与住宅分离,且相对集中;其他建筑的设置,应符合无污染、不扰民的要求。各类建筑的建设应按照“先规划报审批、后实施建设”的原则进行。建筑必须体现地方乡土特色,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新型农村社区绿地主要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道路绿地等,应体现当地的地域特色风貌,形成良好的生态环境。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布局与建筑应体现地方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等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供电、电讯、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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