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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单位不能违规多缴住房公积金

2013-8-28 00:12|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33| 评论: 0

摘要:   为防止有些单位多缴住房公积金,2月6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再次下发通知,重申现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单位不能违规多缴住房公积金,多缴部分迟早要吐出来。   通知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 ...

  为防止有些单位多缴住房公积金,2月6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再次下发通知,重申现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单位不能违规多缴住房公积金,多缴部分迟早要“吐出来”。

  通知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精神,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全市现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进行调整。调整后,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从15%调整为12%,取消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作为基数,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最高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区直、中直驻南宁市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上、下限可参照自治区有关单位相关政策执行。

  其实,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2011年8月初就已确定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从上一年度的15%调整为12%。月缴存额上、下限分别为:单位或个人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为1111元,合计不高于2222元;下限为41元,合计不低于82元。

  众所周知,住房公积金具有政策性、义务性、互助性和社会保障性等多重好处。对于职工个人来说,其收益是存银行的两倍(单位出一份,本人出一份),还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职工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超过12%部分)及所产生的利息收益都是免税的。对于单位而言,住房公积金能让员工对企业产生认同感和归属感,且此项费用可在企业成本中列支,还能使企业交纳的所得税有所减少。正因为如此,有些效益较好的单位仍按以前15%的比例或更高的比例缴存。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这种做法是违规的,那些多缴的部分迟早要“吐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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