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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规:非居住用途地下空间不得出租居住

2013-8-27 23:15|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89| 评论: 0

摘要:   北京市政府24日公布最新修订后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新办法强调地下空间须按照规划用途安全使用,禁止擅改地下空间用途、出租违法建设等行为。规定存在消防、卫生、结构安全问 ...

  北京市政府24日公布最新修订后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新办法强调地下空间须按照规划用途安全使用,禁止擅改地下空间用途、出租违法建设等行为。规定存在消防、卫生、结构安全问题应当停止使用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搬出地下空间。

  据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8月23日介绍,办法首次明确了人防工程的安全责任由“使用人”承担,且许可使用有效期为1年。同时,禁止擅改地下空间用途、出租违法建设等行为,为非居住用途的地下空间不得出租居住。

  新办法规定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优先满足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需要,居住区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优先满足居住区配套服务和社区服务的需要。

  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由所有权人承担。作为居住场所,或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须向所在地区县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不备案最高可处以3万元罚款。

  规定同时对地下空间停止使用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使用人拒不搬出,对于卫生、结构安全问题,情况紧急的,规定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组织搬出,并妥善安置;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修改前的管理办法由2004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根据2011年7月11日北京市政府令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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