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金融助推作用 支持西藏经济健康发展
金融与经济,水乳交融。实现小康西藏、平安西藏、和谐西藏、生态西藏,离不开金融的支持。西藏社会主义金融业是在西藏人民解放事业中兴起,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发展壮大起来的,在西藏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西藏和平解放以来,西藏金融机构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根据西藏不同时期的发展特征,认真落实中央赋予西藏的特殊优惠货币政策,积极推动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目前,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地位不断加强。西藏证监局、银监局、保监局先后成立,金融监管格局基本形成。长期以来,人行拉萨中心支行积极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工商银行、人寿保险、平安保险、中国银联等进藏设立分支机构。目前,西藏已初步形成以商业银行为主体,各类金融机构分工合作、适度竞争的金融组织体系,各家金融机构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明显改进,服务效率明显提升,全区金融系统平稳有序运行,社会各界对金融服务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从1952年人民银行在西藏成立办事处起,为了解决刚刚从农奴制下解放出来的西藏农牧民的生产生活问题,人民银行在西藏率先发放无息贷款。在1959年以后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西藏继续享受无息、微息和低息贷款政策。1965年,国务院决定对1962年以前的农贷做豁免处理,极大地支持了西藏农牧民的生产和生活。改革开放以后,国家继续对西藏实行特殊优惠政策。1980年中央召开第一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人民银行根据会议精神及时调整贷款利率政策,实行“优、低、免”政策。除农牧区贷款5年内免息外,对工商贷款也实行优惠政策,使西藏贷款利率比全国平均水平低20%至50%,对边境乡村贷款、灾区口粮贷款、民族手工业贷款、农牧民生产生活贷款等3年内实行免息,对农村手工业贷款实行免息。1984年中央召开第二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决定援建西藏43项工程项目,为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银行先后发放贷款5300万元。 此后,为加快西藏经济建设,人民银行进一步扩大了免息和低息贷款范围,除对农牧民贷款继续实行免息外,从1984年7月1日起,增加对农牧集体和农牧民从事商业、手工业、建筑业贷款实行免息,并实行行业项目优惠贷款利率。1988年9月,西藏存款利率执行全国统一利率,贷款执行低息、微息、贴息政策和差别利率政策。此后在全国执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下,对西藏实行货币信贷指导性计划,不实行限额管理。中央第三、第四、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又赋予西藏财政、外贸、税收、教育、金融等一系列优惠政策,人民银行为贯彻会议精神,在货币信贷计划、利率、再贷款、现金管理、利差返还和补贴等方面,对西藏实行了一系列优惠政策。这些政策措施,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截至2011年6月末,全区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达1434亿元,比1952年增长40623倍,各项本外币贷款余额达334.99亿元,比1952年增长14575倍。特别是以“钻石、金、银、铜”四卡为载体的农牧区小额信用贷款发卡面和使用率均超过90%,全区扶贫贴息贷款大幅增长,为西藏农牧民群众脱贫致富,提高生产生活水平提供了强大的金融支持。仅2001年以来,在藏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执行优惠贷款利率政策,向社会各界直接让利约30亿元,有效地减轻了借款人的融资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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