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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规遏制“挂名”建造师

2013-8-27 22:33|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85| 评论: 0

摘要:   一年内不得重复申请办理聘用企业变更注册,变更注册时需提交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证明,一个工程项目的业绩只能计算一次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日前公布了《北京市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将多措并举遏制挂靠、出借注 ...

  一年内不得重复申请办理聘用企业变更注册,变更注册时需提交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证明,一个工程项目的业绩只能计算一次……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日前公布了《北京市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将多措并举遏制挂靠、出借注册证书等人证分离现象。该办法将于5月1日开始施行。

  依据《办法》,除个别情形外,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也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在施工期前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一个工程项目的业绩只能计算一次,且应当归完成该项目工程量50%以上的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的任何人员不得代替其签字盖章;不得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结合北京市工程施工工期实际情况,办法规定注册建造师自初始注册批准后或首次聘用企业变更注册批准后,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办理聘用企业变更注册的条款,并且在提交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的材料中增加了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证明。

  《办法》还强化了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在整个施工过程中的管理责任以及对施工劳务队伍的管理责任。同时规定未经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其执业印章的相关文件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验和归档,改变了目前较为普遍的项目负责人对工程的事后管理模式,从而进一步保证了施工项目负责人能够在施工现场履职,同时,也使施工安全及施工质量得到了进一步保障。

  《办法》对注册建造师的业绩认定进行了重新规定,明确了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后其执业资格、业绩等不应低于原项目负责人,并强调了施工单位在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应及时到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使其能够保证工程质量并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办法》还对注册建筑师执业过程的监管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注册建造师的各种处理条款进行了详细规定。对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的监管主要通过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监管平台和北京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实现。对建造师的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处罚以外,其不良信用记录还将被记入北京市建筑市场监管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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