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房屋维修资金新规出台
不交维修资金不能收房、未出售房屋由开发商先交……4月19日,武汉市房管局披露,《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实施。 据悉,2007年,建设部、财政部发布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除对维修资金交存主体、范围、标准等基本事项进一步明确外,还对维修资金的使用原则、范围、管理模式以及监督措施等作出了规定。但上述法规政策有些规定较为原则,有些问题没有规定。武汉市根据今年1月1日实施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出台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有哪些新内容? 4月19日,记者采访了市房管局有关人士,该人士对此次出台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新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不交维修资金不能收房 为确保维修资金归集到位,《办法》将商品住宅的购房人维修资金交存时点由原来的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移至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前。这样化解了原来因部分业主不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致使其应交存的维修资金不能归集到位,而导致已交存维修资金业主无法及时使用维修资金的矛盾。 据介绍,从今年5月1日起,新预售项目,都将按这一规定执行。 ■未售出的房屋由开发商先行交纳 针对未售出的商品房,为保证即便有房未售,也不会影响小区使用和划转维修资金,《办法》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初始登记前,就其未售出的房屋按照规定标准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待房屋售出后,购房人再向开发建设单位交纳该笔维修资金。 ■维修资金可划转到业主大会账户 《办法》规定,达到法定条件后,维修资金可划转到业主大会(全体业主)账户上。通过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自主管理,使维修资金的使用更方便、快捷。 ■维修资金使用审批权限下放 《办法》将维修资金使用审批权限下放到各区房管局,缩短办事时限和环节,方便维修资金使用。 ■余额不足转续交方能转让房屋 针对维修资金分户账金额不足、业主续交积极性不高的现状,《办法》规定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应交存额30%的,要续交维修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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