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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禁物业代收首期大修基金

2013-8-27 22:08|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92| 评论: 0

摘要:   即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重庆市今后将按建筑面积收取大修基金,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俗称大修基金) ...

  即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重庆市今后将按建筑面积收取大修基金,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俗称大修基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该《办法》规定,有两户以上业主的物业就应当建立大修基金,包括商品房、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物业等。大修基金应由业主交存。重庆主城区范围内,首期大修基金的交存标准为:有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元交存;无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交存。主城区范围外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首期大修基金。

  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大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在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须采用招投标等方式,确定2-3家商业银行作为大修基金专户管理银行。代管期间,要建立起大修基金管理系统和实时监控平台,并与专户管理银行建立实时对账系统,接受业主和相关部门监督和查询。

  业主大会成立后,决定自行管理由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大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户。业主自行管理期间,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解散的,解散前应当在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清算工作,并将资金账面余额划转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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