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共制定修改14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法规
2005年至2010年,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制定和修改了14部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立法数量居全省各部门和行业之首。 “十一五”以来,该厅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强法制工作的要求,结合建设工作实际,按照推进城镇化、加快住房保障、做大做强建筑业和抓好建筑节能4项重点工作,在国家住房城乡建设法律制度基础上,先后制定和修订了《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和《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这些地方性法规对严格陕西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健康有序、科学发展起到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作用。 积极探索创新出亮点 2006年实施的《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是中央提出城乡统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后,该厅以规范农村规划、建设为突破口,率先采用立法手段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而制定的。该部条例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规范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的地方性法规,立法内容和普法宣传等都具有创新性。一是它在全国最先通过立法规定农村的土地置换,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农村土地置换的条件、主体、程序以及补偿方面的内容,是对之后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允许农民以互换等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先期探索。二是明确规定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村民无偿提供住宅设计图的义务,加强了对村民住宅设计、建设的指导,先后推出优秀设计图集200多种套型、共计1万余册发放到农民手中。 同时,为进一步推动对条例的贯彻落实,该厅和省人大合作编写了近10万字的《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释义》,免费发放到每一个乡镇政府和行政村,并于2009年拍摄了指导农民科学建房的电影《徐老三的新房》,免费放映上万场。 2006年制定的《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以新建建筑节能管理为重点,同时兼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全面强化建筑物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中的节能要求。对于新建建筑,突出对建筑物设计、建筑材料选用和竣工验收3环节的监督管理,通过不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建立了建筑节能的制度化、规范化长效管理机制。 2009年开始实施的《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把编制城乡一体化规划纳入法定规划序列。县域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彻底打破了城乡地域界限,把城镇和乡村作为一个区域整体进行统筹规划,使规划覆盖城乡整个空间,城乡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充分发挥了城市对乡村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以城带乡、以工补农、良性互动、共同繁荣。 积累经验夯实基本功 几年来,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先后就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建筑节能、城乡规划、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等重点工作提出了立法建议,均被省人大和省政府采纳。 2008年在修订《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过程中,该厅和省人大召开了立法听证会,来自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房地产公司和专业经营单位的24位代表和社会旁听人员,就住宅能否改为商业用房,物业服务企业应否收装修保证金,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分配和停车服务费分配等广大业主十分关心的问题举行立法听证,并进行全程直播,引起了社会公众对物业管理和开门立法的大讨论,收到很好的效果。 实施立法后评估制度,及时跟踪有关法规、规章的实施效果是该厅加快立法脚步的又一举措。2010年,该厅对《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墙体材料革新与节能建筑管理办法》两部政府规章,开展了立法后的评估工作。通过向全省各个市县主管部门、行政相对人、社会公众进行问卷调查,在省内进行实际调研和召开立法评估专家座谈会等形式,对上述两个办法的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进行评估,并形成了书面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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