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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省为物业管理立规矩

2013-8-27 22:13|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69| 评论: 0

摘要: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近日审议通过,并于201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条例对前期物业管理,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管理措施,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做出了明确 ...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近日审议通过,并于201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条例对前期物业管理,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管理措施,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

  该条例明确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指导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条件、程序和工作职责做了细化规定,同时对人数较少不能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管理工作进行了规定。同时规定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办法,特别是对新建住宅中物业服务用房的配建标准提出明确要求,规定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抵押或者改变其用途。

  针对旧住宅区和分散小区设施设备老化、缺乏专业化物业服务管理的实际,该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旧住宅区、分散小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更新改造,将旧住宅区和分散小区纳入物业管理重点范围,并对旧住宅区和分散小区的物业管理模式、物业收费、维护等事项作了明确规定。此外,该条例还明确规定,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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