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安全事故屡发企业贷款受限
摘要: 为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天津出台新规,对于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1年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
为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天津出台新规,对于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1年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近年来,天津市通过采取一系列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的重要举措,安全生产保持了基本稳定的态势。但随着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天津市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做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面临很大压力。具体体现在:建筑施工进入高峰期,“高、大、难、深”项目明显增多;大量外来务工人员缺乏安全生产常识,自我保护能力较弱;许多中小企业安全管理薄弱,安全生产水平不高,潜在的安全隐患比较多。 为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整体水平,天津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天津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1年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记入企业安全生产记录系统,由市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1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在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的同时,该意见也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进行了明确规定。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1年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事故的企业,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同时,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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