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榆中:废弃水坝夺命 施工方赔9万
摘要: 施工结束,施工方却未将本应清除的临时水坝及时处理,导致兰州市榆中县一青年溺水身亡。死者的父母,将曾在当地施工的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榆中县新营乡人民政府和榆中县新营乡八门寺村民委员会告上了榆中县人民法 ...
施工结束,施工方却未将本应清除的临时水坝及时处理,导致兰州市榆中县一青年溺水身亡。死者的父母,将曾在当地施工的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榆中县新营乡人民政府和榆中县新营乡八门寺村民委员会告上了榆中县人民法院。日前,榆中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赔偿原告林清夫妇各项经济损失的80%即7.4万元,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合计9.4万余元。 少年溺亡 父母状告施工单位 2008年,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建设兰州—郑州—长沙成品油管道干线工程,该管道线穿过榆中县新营乡八门寺村。施工过程中,在榆中县新营乡八门寺村郭家山背洼荒滩中临时建设一水坝。2009年1月12日,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完成了在榆中县境内的工程施工,对临时所建水坝未予清除。2009年6月13日12时许,林清夫妇19岁的儿子林佳(化名)在该已废弃水坝中溺水死亡。林佳年过六旬的父母认为,正由于废弃临时水坝未能及时清除,才致使林佳溺水身亡。而被告新营乡政府和八门寺村委会作为基层地方政府未监督施工单位清除水坝,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010年年初,林清夫妇一纸诉状将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新营乡政府和八门寺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余元。 被告方辩称 不该承担赔偿 对此,作为被告的施工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辩称,受害人林佳死亡时间为2009年6月13日,而管道局于2009年1月12日就已经完成了该地段的地貌恢复施工任务,并由榆中县新营乡八门寺村委会、榆中县国土资源局等单位共同确认验收合格,新营乡政府和八门寺村委会的监督责任随着施工的结束而终结,新营乡政府和八门寺村委会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的施工并未形成任何危险,林佳死亡时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对该地段没有管理义务和责任,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新营乡政府和八门寺村委会则认为,受害人是在离家两公里外的地方游泳时溺水身亡,与乡政府和村委会无任何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宣判 施工单位担责80% 榆中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在工程结束后,其没有将临时水坝清除,恢复地貌原状,给当地居民生活带来潜在的危险,并最终导致受害人林佳溺水死亡的后果,其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林佳作为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明知水坝存在危险的情况下,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乡政府及村委会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故榆中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赔偿原告林清夫妇经济损失9.28万元的80%,即7.4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合计9.4万余元;因林佳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故应承担20%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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