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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容标准国庆起实施 临街单位禁设卷帘门

2005-6-16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34| 评论: 0

摘要: 越来越重视城市形象的上海日前出台新的城市容貌标准规定,以大量细节性的要求和规范,确保这座城市能够体现“国际大都市”的风范。   新制订的《上海市城市容貌标准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最大的特点是细 ...
越来越重视城市形象的上海日前出台新的城市容貌标准规定,以大量细节性的要求和规范,确保这座城市能够体现“国际大都市”的风范。

  新制订的《上海市城市容貌标准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最大的特点是细致入微。以对沿街商店的店招店牌设置的要求为例,上海规定今后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临街单位或商店不得设置封闭式卷帘门,而应采用透视、美观的防护设施,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上海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焦扬15日在介绍《规定》内容时说,对于城市而言,市容是相当重要却又很难管理的问题,此次上海着重对可以细化的内容要求进行了量化,增强管理的可操作性。例如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人行道边遮阳篷帐和空调外机问题,上海的新规定要求遮阳篷帐下沿高度不低于2.5米,宽度不得超过人行道的三分之一(最宽不得超过1.5米);而空调外机的下沿高度也不得低于2.5米。

  户外广告设置则是上海市民投诉的另一热点。此次上海明确人行道宽度小于8米的道路两侧不得设置实物造型广告设施,而可以设置的实物造型广告设施,其宽度也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在广告标志方面,户外广告及非广告设施应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规格、色彩、风格相协调,不影响其轮廓线;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筑物外立面则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及非广告设施。

  除了这些细节性的要求外,新规定还强调了对城市景观的规划设计协调性。如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内,应进行城市设计,讲究建筑艺术,注重美观,建筑造型、装饰、色调应与所在区域周边建筑及空间景观的环境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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