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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西部开发优惠政策

2002-1-11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24| 评论: 0

摘要: 《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正式颁布实施。广西区政府结合广西实际,对投资、税收、土地、价格、收费、矿产资源6个方面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投资政策从三个方面进行规定: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正式颁布实施。广西区政府结合广西实际,对投资、税收、土地、价格、收费、矿产资源6个方面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投资政策从三个方面进行规定:第一,取消部分事项审批。对不需要中央政府和广西自治区政府投资,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符合自治区发展规划,自治区审批权限内的部分项目,自治区政府主管部门今后不再审批;第二,简化审批程序。原则上广西自治区政府不出资的项目,只审批项目建议书。自治区部分出资的项目,重点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三,今后凡不需要政府审批的投资项目,项目开工前只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税收政策方面:对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和高新技术六个重点产业企业,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产、建材、钢铁锰业、化工、日用品七个传统产业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自治区认定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自治区政府批准设立的沿海工业园区内投资新办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3年免征、后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特色农业、水利、林业、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期间,同时免、减地方所得税;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还草等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自治区批准修建二级公路等级以上的公路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土地使用政策方面提出了地价优惠、用地期限优惠和充分利用集体土地等政策措施。规定了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优势资源开发利用、高新技术及军转民技术产业化、重点交通项目、自治区路网二级公路等项目用地同样享受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优惠政策等等。

价格政策方面:广西将对水运、公路货运、食糖、物资流通等11类商品和服务价格放开由市场调节;逐步实行全区统一销售电价,逐步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按公路等级、车辆类型制定公路客运价格,对区内航空支线实行浮动票价;逐步将污水处理费调整到合理水平,提高城市供水价格;分类制定景点门票价格,非商业性投资的景点和公益性公园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推进公益性公园免收门票等等。

收费政策方面,广西将实行鼓励投资的收费政策。投资兴建城市基础设施,免收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取消乡镇企业管理费、城市增容费等6项收费;全面实行垃圾处理收费;调整教育收费政策,鼓励和支持多种形式的社会办学等等。

此外,在矿产资源政策方面,也颁布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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